一、涉嫌犯帮信罪卡会解冻么?
1、公民的银行卡如果是因为涉嫌犯帮信罪被冻结,那么该银行卡是不会自动解冻的。
(1)银行卡不会自动解冻,需要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将银行账户解冻,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权力自己解冻。
(2)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原告和被告双方经过法院调解后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原告提出解除申请,然后经法院作出裁定才可以解除账户冻结。
2、即使帮信案件已经被审结,帮信案件当事人的银行卡也有可能不会被解冻。
如果被告人需要执行生效判决,且涉及金钱的,而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被告人的银行卡账户。根据法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其银行卡是会解冻的。
二、被帮助的犯罪对象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会涉嫌犯帮信罪吗?
1、被帮助的犯罪对象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会涉嫌犯帮信罪。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2、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
(1)重点审查行为人提供信用卡或转账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能仅凭其供述和辩解,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
(2)要在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一致的范围内认定行为的性质。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都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帮信罪”和“掩隐罪”客观方面都是为上游犯罪提供一定的帮助,犯罪行为存在交叉重合。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目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等。
1、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2、行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3、认定标准不同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不管公民涉嫌犯的是帮信罪,还是其他的罪名,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就有可能会冻结银行卡。对于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了的情形,即使案件已经审结,银行卡也不会自动被解冻。对涉嫌犯帮信罪卡会解冻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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