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经侦不立案,可以询问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后,但是公安机关不给立案的,处理如下:
(1)报案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给予书面材料。如果对不立案的决定或不立案的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报案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对该职务侵占罪案件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且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包工头虚报工人工资涉嫌侵占单位的财产,属于职务侵占。
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触犯职务侵占罪。
2、工资表又称工资结算表,是按单位、部门编制的用于核算员工工资的表格,每月一张。
正常情况下,工资表会在工资正式发放前的一至三天发放到员工手中,员工可以就工资表中出现的问题向上级反映。在工资结算表中,要根据工资卡、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及代扣款项等资料按人名填列“应付工资”、“代扣款项”、“实发金额”三大部分。工资表格必须准确、真实的记录员工的各项工资,不得掺假。
三、以表见代理方式侵占财物行为,涉嫌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以表见代理方式侵占财物行为,涉嫌犯的可能是职务侵占罪,也有可能是诈骗罪。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判断:
1、应通过获取财物的手段判定行为性质
(1)表见代理中,行为人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在判定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的时候,应该结合不同情形区别情况进行分析。
(2)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本单位本来无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擅自虚构某项业务,并通过自己具有的职务得到了相对方的信任进而获取了财物,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更为准确。原因就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实质上利用的是诈骗罪的“骗”,而非职务侵占罪的“占”,虽然行为人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利用了个人的职务身份,但是实际上其对于职务身份的利用只不过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方式;如果行为人所在公司存在某项业务,只是对于业务的开展方式、开展时间、收取费用的大小等内容暂未明确,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该业务的名义收取了相对方的财物,则其行为就更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3)理由是,行为人虽然擅作主张凭借职务以单位的某项业务向相对方收取财物,但是该项业务实际上确实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并没有编造事实、虚构真相,行为不属于“骗”,只不过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本单位的财物,故对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单位财物”包括实然和应然两种状态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如何理解“本单位财物”,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也至关重要。有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应该理解为一种实然状态,即只有在当财物已经实际被单位占有,比如钱款已经达到单位的账户或者物品已经实际被单位控制的状态下,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才构成本罪;另有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除包括实然占有也应包括应然占有,即虽然财物未被单位实际占有,但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则,该财物应该属于单位,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暂未实现权属转移。
(2)《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在于打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故无论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在形式上“实际”被单位占有,行为人此时利用职务便利对财物予以侵占在实质上都损害了本单位的权益,对“本单位财物”的概念应该进行实质解释,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那些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专门在财物未实现权属转移的时候对财物进行侵占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惩治功能。
单位发现职员利用职务侵占单位的财产之后,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但并非所有的职务侵占案件都会被立案处理。对职务侵占经侦不立案怎么办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