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怎样进行财产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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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再婚前怎样进行财产公证相关的法律规定。
再婚前怎样进行财产公证

再婚前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财产公证

第一步,要先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此类和身份关系相关的公证,必须双方都亲自去办理,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理的,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再婚前怎样进行财产公证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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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民事再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再婚共同财产怎么办公证,老年人再婚财产
[律师回复]
一、老年人再婚共同财产范围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老年人再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二、老年人如何办理再婚财产公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老人可以在登记结婚前,可以到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约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是:(
1)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婚后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各自所有等。对于婚前财产约定书而言,该约定书的生效条件一般是“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约定书的内容待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方才生效,不登记结婚,就不生效。若一方按照前面的建议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当这段婚姻走到尽头时,关于财产的归属,就会按照前述婚前财产约定书的约定来认定。如果需要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或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双方当事人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带好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有关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并拟好约定书的主要条款。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具体、清晰,没有歧异。双方在办理公证时,应当没有任何被胁迫或欺诈的情形。经过公证员审查符合办理公证条件的,就可以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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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到哪里进行公证
在登记结婚之前,男女双方想要办理财产公证的,就可以拿着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住所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公证。这主要针对的是动产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涉及到不动产的,就应当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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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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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如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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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进入民事再审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再婚后,再婚后死亡,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2、如果不立遗嘱,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继承;
3、如果没有遗嘱,男方的四个孩子有权主张继承。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存款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当做为您丈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存款不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存款的一半应为您所有,其余的视为您丈夫的遗产,依法继承。
2、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您是死者的配偶,配偶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您有权得到相应的抚恤金。丧葬费是用于对死者安葬之用,法律对丧葬费的分配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谁垫付的给谁,若有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哪些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再离婚财产的分割方法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后,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再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二、再离婚财产的分割方法再婚夫妻财产情况不一,分割时会有不同对待。大致情况分一下三种:
(一)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现在再婚夫妻双方一般都有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发生分歧,或者离婚时财产分割发生矛盾,故而再婚结婚登记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协商,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预防万一。这种形式在城市比农村较多。如果离婚时婚前财产按照协议执行,减少了因分割财产的婚前财产的处理矛盾。婚后财产的分割,那不用说,按照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有证据能证明属婚前财产的,属于个人的财产。按照谁的财产归谁执行。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财产分割(对方承认属于婚前财产的除外)。
(三)再婚结婚后有协议的,也按照协议执行。婚后夫妻双方因婚前财产问题协商一致,有两种情况:
1、同意婚前财产按照婚前财产处理的,签订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婚前财产处理。
2、同意把婚前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的,签订财产协议的,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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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具体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如下:1、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2、申请婚前财产公证。3、公证员确认协议内容。4、协议双方签字确认。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至于是否必须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法律上并无相关的规定,因而也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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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请问二次进监的话,被减刑还能再进吗
[律师回复] 不是这样的。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1、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1 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1 2、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证、尿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1 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1 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1 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1 6、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证,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1 7、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1 8、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1 9、脑、脊髓外伤治疗后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20、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21、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手指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22、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奇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23、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24、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证。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笥肿瘤或者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证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25、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26、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27、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28、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29、艾滋反应阳性者。30、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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