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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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

一、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

弹性工作制一般是没有加班费的,弹性工作制属于不定时工时制度,不执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在我国,用弹性工作制度的企业比较少,所以大多数劳动者对弹性工作制也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每一家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的工作制度也是由企业做决定的,不可能由国家统一规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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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之前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的,但是公司实施的是弹性工作制所以有时候节假日要是加班的,所以想知道的是弹性工作制节日加班算是加班吗?
[律师回复]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的规定,但法定休假日个别省市规定有补助。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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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因为哺乳期,公司给我调整弹性加班,我想问下这个弹性工作制加班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谓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作制从70年代开始在欧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美国一些脑力劳动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也在推行弹性工作制。到90年代,便有大约40%的大公司采用。
弹性工作制有多种形式:
(1)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5-6小时)和环绕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到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在这部分时间内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例如某个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算1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核心工作时间可以由上午9点到下午3点,而办公室实际开放时间为上午6点到下午6点。在核心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都要求来到工作岗位,但在这核心区段前后的弹性时间内,员工可以任选其中的3个小时工作。
(2)成果中心制。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只考核其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3)紧缩工作时间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二、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职工上班时间减少,可以节省交通费,提高公司的设备利用率。
弹性工作制比起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有着很显著的优点: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增进员工的生产率。有一项研究发现,在所调查的公司中,弹性工作制使拖拉现象减少了42%,生产率增加了33%。对这种结果的解释是,弹性工作制可以使员工更好地根据个人的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使员工在工作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其结果是员工更可能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率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更好地将工作时间同他们工作以外的活动安排协调起来。
当然,弹性工作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它会给管理者对核心的共同工作时间以外的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造成困难,或者当某些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不在现场时,产生问题难以解决等。
那么,哪些公司适合使用弹性工作制呢?
一般来说,
首先,该项工作能进行精确的个体工作绩效(质量、数量)的考核;
其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应能允许该工作实行弹性时间;第三,企业具有较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保证;第四,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且支持这一变革措施;
最后,职工对这一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由于弹性工作制的推广应用及其激励的后果,它已成为目前研究组织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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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弹性工作制 法定节假日 加班费是多少?
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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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地区居住的人知道北京 弹性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多少钱吗?急急急,速回,谢谢!
[律师回复]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你好,朋友要生小孩子了,但是现在还是要工作,帮她问下哺乳期加班弹性工作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哺乳期加班弹性工作制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谓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作制从70年代开始在欧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美国一些脑力劳动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也在推行弹性工作制。到90年代,便有大约40%的大公司采用。
弹性工作制有多种形式:
(1)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5-6小时)和环绕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到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在这部分时间内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例如某个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算1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核心工作时间可以由上午9点到下午3点,而办公室实际开放时间为上午6点到下午6点。在核心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都要求来到工作岗位,但在这核心区段前后的弹性时间内,员工可以任选其中的3个小时工作。
(2)成果中心制。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只考核其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3)紧缩工作时间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二、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职工上班时间减少,可以节省交通费,提高公司的设备利用率。
弹性工作制比起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有着很显著的优点: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增进员工的生产率。有一项研究发现,在所调查的公司中,弹性工作制使拖拉现象减少了42%,生产率增加了33%。对这种结果的解释是,弹性工作制可以使员工更好地根据个人的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使员工在工作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其结果是员工更可能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率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更好地将工作时间同他们工作以外的活动安排协调起来。
当然,弹性工作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它会给管理者对核心的共同工作时间以外的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造成困难,或者当某些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不在现场时,产生问题难以解决等。
那么,哪些公司适合使用弹性工作制呢?
一般来说,
首先,该项工作能进行精确的个体工作绩效(质量、数量)的考核;
其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应能允许该工作实行弹性时间;第三,企业具有较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保证;第四,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且支持这一变革措施;
最后,职工对这一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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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经常遇到加班问题,请问一下弹性工作制有加班调休吗?请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黄先生于2014年11月10日进入某公司从事见习配送管家职务,劳动合同中约定,黄先生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实行弹性工作制。
2015年2月4日,黄先生发现公司并未给其缴纳社保,而此前黄先生也已经因为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而有所不满,因此辞去了工作。
在多次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未果后,黄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其正当权益。在审理过程中,黄先生与公司关于弹性工作制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论。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约定的所谓“弹性工作制”应当认定为标准工时制,并据此计算了相应的加班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
本案中,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双方约定的弹性工作制,实为《劳动法》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既然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那么黄先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就不应当额外支付加班费。
那么,公司的这个抗辩理由能成立吗?这里提到的“不定时工作制”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也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那么,哪些工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呢?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法律还规定企业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听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注意到两个重点,第一是只有特定工种的职工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二是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回到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黄先生的职位属于法律规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种的范畴,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黄先生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但是合同并未对何为“弹性工作制”进行明确的定义,更重要的是,公司并未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黄先生的工作时间应认定为标准工时制,额外的工作时间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
案例讲完,相信大家对弹性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区别有了比较基础的了解。严格来说,弹性工作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企业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接下来,左岸再跟大家讨论一下,是不是只要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就要能要求员工无休止的上班了呢?
法律规定,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应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原则上,职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此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如果公司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参考各地政策。比如:根据《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的规定,这类情况不算做加班;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的规定,哪怕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仍然算做加班,需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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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作制加班有加班费吗
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既然计件制下同样存在加班,加班意味着需要支付加班费,那么很多企业就可能会出于成本考虑改变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标准,从而平衡因为加班而多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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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加班有加班费吗
有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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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新进来一家企业感觉一般要保证加班时间,我想问问弹性工作时间是否有加班的,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弹性工作时间制有多种形式:
(1)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一般为:5-6个小时)和核心工作时间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
(2)成果中心制。公司对职工的考核仅仅是其工作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3)紧缩工作时间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两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
如何将传统的工作时间调整为弹性的工作时间表呢?可能最为普遍的方案是共享一份工作,这就是说两个员工一人工作半天两人的工作量等于一位全职员工的工作量。在这种方案当中两个人要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任务、共同承担责任以便确保达到最佳工作效果。
第二种工作方案就是允许员工在不同的工作时间工作,通常是让他们或者早点来或者晚点走。例如,其他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而在弹性工作时间内的员工可能从上午七点工作到下午四点或者从上午十点工作到下午七点。
另一种选择就是让员工一周工作四天也就是让员工每周周末休息三天。或者公司允许的话员工可以连续工作十天包括周末再连续休息四天。或者他们可以每周工作四天每天工作十个小时
然后连续休息三天。这些可能性是否允许实现还是要看你所工作的公司的性质来决定。
有一些公司由工作高峰期,例如,旅游公司,在这种公司工作的员工在忙的时候每周要工作四十多个小时,在闲的时候每周工作的时间比较少。这种公司的员工可以利用下述一种方案平衡自己的生活:在忙的时候加班工作不要加班费,在闲的时候他们可以请几天假或者有几天是早下班。
在很多公司里,一些员工的工作责任主要是完成工程。一旦完成一项工程员工就开始下一项任务。这种类型的工作根据工程所花费的时间和员工所承担的责任来决定员工的工资。如果员工比原计划提前完成这项工程他们可以在第二项工程之前休息几天。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发挥的作用就像有关工程基础的外部顾问。
远程办公结合了其它弹性工作的许多特点。利用PDAs 、电脑网络手机等设备,员工不必在同一个房间内完成工作。他们既可以在家里完成工作,也可以在办公室完成一部分也可以在家里完成一部分。这种工作形式让员工享受到家里的那种安静或舒适感也可以感受到办公室的那种动力。如果工作环境非常小、拥挤、吵闹,员工需要安静的欢环境完成工作。这种工作形式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
工作制适
编辑
首先,该项工作能进行精确的个体工作绩效(质量、数量)的考核;
其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应能允许该工作实行弹性时间;第三,企业具有较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保证;第四,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且支持这一变革措施;
最后,职工对这一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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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1、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
2、由于员工感到个人的权益得到了尊重,满足了社交和尊重等高层次的需要因而产生了责任感,提高了工作满意度和士气。
原因
编辑
几十年以来,多数美国人过着下述的工作时间表:一星期五天,从上午9点到晚上5点,一年48周到50周。但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员工发现传统的工作时间不是最理想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部分劳动力尽力适应两种需求:要求苛刻的工作和繁忙的私人生活。他们感觉不能平衡。他们需要更为新颖的工作形式,一种特殊的、更为灵活的工作时间表。
人们需要灵活的工作时间的原因很多。在一些情况中,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工作表现和家庭生活质量都在下降。小孩的父母需要时间送小孩去上学或者日托。家里有老人的员工需要时间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或者送他们去老人院。在晚上,接孩子和老人又会占用日常的工作时间。
还有除家庭之外的其它原因,例如,一些员工需要时间去听课或者教课;还有一些员工做兼职。很多人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避免交通堵塞。对于一些人而言,做非传统工作表的兼职是一种生活方式。
但是一位雇主为什么考虑提供弹性工作时间表?毕竟,这是“与众不同”的,如果你经营一家非常传统的或者符合习惯的生意,看见员工在不同的时间上班和下班时很闹心的。当员工不能在同样的时间工作,很难调整人们、人物、和生产力。所以雇主考虑使用弹性时间表的原因是什么呢?
很多员工的个人需要与传统的工作时间表相冲突,如果雇主能够为这样的员工提供弹性的工作时间,你就会增加员工生产力和员工的满意度,减少旷工和辞职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弹性的工作时间可以帮助企业创建更为预约更令人满意的工作氛围,令这种工作形式员工往往在工作时间内更加努力效率更高,以便保持住他们颇为满意的时间表,这种生活方式使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达到平衡状态。
怎样执行
编辑
如果你担心员工可能利用你的善良在工作时间内不好好工作,下面的建议可以确保员工在工作时尽最大的权利:
1.让员工清楚在工作时间内要达到的目标。这种目标必须是具体的,标明具体行动的目标这样在工作结束时就能检验员工的工作质量。员工和老板要就真正的工作范围达成一致。尤其是利用远程工作这种方式时清楚明确的传送最终结果尤为重要。例如,你想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人传达工作细节或者最终产品?一份草案和一个电话就已经足以了吗,你还是需要一份被整理过的报告呢?
2.需要清楚明确一位员工在公司内的确切角色。每位职员——无论经理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清楚自己和他人的预期和责任。每位员工也必须准确知道谁在做什么,谁在与谁合作,谁负责谁。当员工在办公室外工作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与公司进行沟通时,上述一点更为重要。当不确保清楚自己和他人的角色时,就会形成混淆、责怪、争执、对抗、生产力低下的情况。
3.在员工开始按照弹性时间表工作之前你必须确定员工与公司交流的频率和模式。老板对于员工的控制程度和联系次数是不一样的。一些老板希望星期一的早上第一件事就是收到员工一周努力的书面总结;其他老板仅需要员工给公司打个电话。还有一些老板认为面对面的交谈时必要的。所以要弄清楚你对员工所从事项目的紧张程度并做出一些指导性规定。
4.远程办公员工每天要有固定的工作时间。 这样员工很少出现在办公室当中所以其他员工更希望联系他处理一些公司事务。其他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联系到其他工作人员,也要规定远程工作人员在某一时间必须来办公室。很多公司中有弹性时间工作人员,这种公司的老板发现了“核心时间”概念。即在具体的某一天所有员工必须出现在办公地点并且呆上一段时间。例如,所有员工在星期二从中午到下午两点来公司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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