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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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此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在《刑法》第134条中有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

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此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责任事故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是什么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指生产、作业的工作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是一般主体,但强调只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要求一般主体即可,对于主体的从业属性、身份属性均无要求。

第二,是否要求业务相关性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业务相关性,是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换言之,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体系中,假如行为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发生在其他阶段或者领域,就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可能发生在任何领域内,它并无业务关联性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第三,规范违反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就可以看出本罪是由于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的管理规定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因此,违反安全管理规范亦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范要素。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大意而导致危害后果的一种违反行为人自身意愿的犯罪行为,行为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行为人自身对事物的预见或者判断能力错误导致的。

第四,侵犯的法益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侵害公安安全的一个罪名,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侵犯的法益具有公共性,因此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2、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是应当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处罚。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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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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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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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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