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行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分局经侦大队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具体管辖分工如下:
(一)经侦局管辖案件范围:
1.只能由经侦局办理的27种案件,主要是案件复杂,如涉及证券类犯罪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及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犯罪案件;
2.涉案金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种案件: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主要是根据案值大小来划分;
3.市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跨境、跨国犯罪案件;
(二)分局经侦部门管辖案件范围:
1.除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2.涉案金额为不满600万元人民币的3种案件: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4.区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5.外国人犯罪案件。
(三)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持有、使用假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经营案;职务侵占案(主体限定为一般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不满30万元)。
对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案件,报案人可以到相关经侦部门报案。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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