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哪些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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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哪些罪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哪些罪名

一、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哪些罪名?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破坏选举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四)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四)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在国家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很清楚,刑事罪名非常多,每个罪名的量刑标准也很明确,没有规定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法院肯定不会做出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判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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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哪些罪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哪些罪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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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3、对于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要具体区分此时是否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通常情况下只有那些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的罪犯无论是怎样量刑的,其实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是有一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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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情况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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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的具体是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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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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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单独适用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单独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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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1、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别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
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发生了分离;二是虽然态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州法第58条第2款的规
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杈利也当然被剥夺。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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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什么权利?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什么权利?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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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剥夺政治权利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的罪犯。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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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应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适用。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执行方式:
一、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按照刑法的规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是只能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即是既可单独适用又能作附加刑的一种刑罚方法。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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