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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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一、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有哪些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们得知构成直接故意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仍然得知间接故意也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二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不管不顾。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们需要注意疏忽大意过失的两点: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两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过失是抵触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险,区别在于过于自信是行为人意志上是抵触危险发生的,而间接故意放任的心态里对危险的发生不抵触。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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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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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主观的构成要素和客观的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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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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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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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素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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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和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与客观的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什么是主观超过要素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主观超过要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究竟是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还是纯粹在敲诈勒索,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极大分歧因此此类敲诈勒索案件属于“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如何去判断“事出有因”要具体分析其主观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威胁、要挟行为,并且这两点是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区别。但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中,事出有因之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尤其是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1.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是指具有一定的目的,为其特别构成要件的犯罪。⑴目的犯中的“目的”与刑法中的“犯罪目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⑵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中在两层意思上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犯罪直接故意中的目的。行为人明知犯罪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故意伤害中的故意伤害目的,这里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中的一个要素,确切地说就是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二个层面是刑法直接规定的犯罪目的。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集资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有的观点将
第二层面的犯罪目的称为“作为犯罪构成选择性要件的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内容和相重合的犯罪目的,也有些犯罪,法律上规定的缉长光短叱的癸痊含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与直接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重合,亦即仅是直接故意内容的一部分。例如,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有两个:将他人送出国(边)境和营利目的,但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是后一个目的,即营利目的。⑶但是,这样一来,在某些犯罪中就出现了两个犯罪目的并存的情况。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有观点将这两种目的分别称为一般犯罪目的与特定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一般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特定犯罪目的则是超出故意内容所能包含的范围、于故意内容之外的目的。从产生的顺序上看,先有特定犯罪目的,始有一般犯罪目的。⑷2.事出有因之因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关而与客观行为无涉。目的犯包括两种:一是断绝的结果犯。比如故意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故意罪的应有之义,行为人通过即可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目的。断绝的结果犯中的目的是直接目的,这种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被实现,不需要为其实现实施新的行为。⑸二是缩短的二行为犯。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直接故意包含的目的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他人享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的侵权故意。这种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客观行为即可推知主观目的。但营利目的则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本身所能涵括的,也不被本罪的主观故意所包括,为实现这种目的,需要行为人或者
第三者实施与其构成要件性行为不同的行为,⑹无论是直接目的还间接目的,都存在证明的问题,只是在证明的程度上有所区别。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的一种,其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证明。而在实践中,此类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难点,因此,不得不借助于刑事推定技术。显然,对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在没有明确立法和解释依据的前提下,法官只能根据具体个案中展现出来的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并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从基础事实中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占有目的。在非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情状简单、明了,作为刑事推定基本素材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复杂的勾连关系,因此,推定本身干脆、利索。但是,一旦敲诈勒索行为是在某些“缘由”下实施的,则据以推定的基础素材出现相互混淆,法官在进行推定时难以回避“事出有因”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干扰,而当事人则往往据此提出自认为充分的反证和辩护事由。敲诈勒索的前因增加了主观占有目的的推定难度,这是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成为实践的难点的关键所在。需要明确的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前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占有目的有关,而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但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前因则与客观方面有莫大关系,因为敲诈勒索的威胁、胁迫行为作为案件的基础事实,同样是进行刑事推定的重要素材。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与前因共同决定了主观占有目的是否存在。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什么,客观和主观的构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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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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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素是,嫌疑人是故意的,因为寻衅滋事罪属于故意犯罪,寻衅滋事的行为也非常多,类似于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辱骂、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才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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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主观要件,什么是客观构成要素,什么是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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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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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法条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句话是理解为主管构成要件要素还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啊观构成要件要素啊?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 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法条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句话是理解为主管构成要件要素还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啊观构成要件要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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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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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素是怎样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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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法条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句话是理解为主管构成要件要素还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啊观构成要件要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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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 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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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超过要素和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究竟是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还是纯粹在敲诈勒索,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极大分歧因此此类敲诈勒索案件属于“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如何去判断“事出有因”要具体分析其主观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威胁、要挟行为,并且这两点是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区别。但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中,事出有因之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尤其是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1.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是指具有一定的目的,为其特别构成要件的犯罪。⑴目的犯中的“目的”与刑法中的“犯罪目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⑵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中在两层意思上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犯罪直接故意中的目的。行为人明知犯罪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故意伤害中的故意伤害目的,这里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中的一个要素,确切地说就是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二个层面是刑法直接规定的犯罪目的。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集资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有的观点将
第二层面的犯罪目的称为“作为犯罪构成选择性要件的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内容和相重合的犯罪目的,也有些犯罪,法律上规定的缉长光短叱的癸痊含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与直接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重合,亦即仅是直接故意内容的一部分。例如,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有两个:将他人送出国(边)境和营利目的,但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是后一个目的,即营利目的。⑶但是,这样一来,在某些犯罪中就出现了两个犯罪目的并存的情况。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有观点将这两种目的分别称为一般犯罪目的与特定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一般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特定犯罪目的则是超出故意内容所能包含的范围、于故意内容之外的目的。从产生的顺序上看,先有特定犯罪目的,始有一般犯罪目的。⑷2.事出有因之因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关而与客观行为无涉。目的犯包括两种:一是断绝的结果犯。比如故意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故意罪的应有之义,行为人通过即可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目的。断绝的结果犯中的目的是直接目的,这种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被实现,不需要为其实现实施新的行为。⑸二是缩短的二行为犯。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直接故意包含的目的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他人享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的侵权故意。这种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客观行为即可推知主观目的。但营利目的则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本身所能涵括的,也不被本罪的主观故意所包括,为实现这种目的,需要行为人或者
第三者实施与其构成要件性行为不同的行为,⑹无论是直接目的还间接目的,都存在证明的问题,只是在证明的程度上有所区别。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的一种,其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证明。而在实践中,此类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难点,因此,不得不借助于刑事推定技术。显然,对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在没有明确立法和解释依据的前提下,法官只能根据具体个案中展现出来的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并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从基础事实中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占有目的。在非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情状简单、明了,作为刑事推定基本素材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复杂的勾连关系,因此,推定本身干脆、利索。但是,一旦敲诈勒索行为是在某些“缘由”下实施的,则据以推定的基础素材出现相互混淆,法官在进行推定时难以回避“事出有因”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干扰,而当事人则往往据此提出自认为充分的反证和辩护事由。敲诈勒索的前因增加了主观占有目的的推定难度,这是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成为实践的难点的关键所在。需要明确的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前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占有目的有关,而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但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前因则与客观方面有莫大关系,因为敲诈勒索的威胁、胁迫行为作为案件的基础事实,同样是进行刑事推定的重要素材。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与前因共同决定了主观占有目的是否存在。
什么是主观超过要素和短缩的二行为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究竟是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还是纯粹在敲诈勒索,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极大分歧因此此类敲诈勒索案件属于“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如何去判断“事出有因”要具体分析其主观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威胁、要挟行为,并且这两点是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区别。但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中,事出有因之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尤其是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1.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是指具有一定的目的,为其特别构成要件的犯罪。⑴目的犯中的“目的”与刑法中的“犯罪目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⑵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中在两层意思上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犯罪直接故意中的目的。行为人明知犯罪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故意伤害中的故意伤害目的,这里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中的一个要素,确切地说就是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二个层面是刑法直接规定的犯罪目的。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集资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有的观点将
第二层面的犯罪目的称为“作为犯罪构成选择性要件的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内容和相重合的犯罪目的,也有些犯罪,法律上规定的缉长光短叱的癸痊含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与直接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重合,亦即仅是直接故意内容的一部分。例如,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有两个:将他人送出国(边)境和营利目的,但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是后一个目的,即营利目的。⑶但是,这样一来,在某些犯罪中就出现了两个犯罪目的并存的情况。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有观点将这两种目的分别称为一般犯罪目的与特定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一般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特定犯罪目的则是超出故意内容所能包含的范围、于故意内容之外的目的。从产生的顺序上看,先有特定犯罪目的,始有一般犯罪目的。⑷2.事出有因之因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关而与客观行为无涉。目的犯包括两种:一是断绝的结果犯。比如故意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故意罪的应有之义,行为人通过即可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目的。断绝的结果犯中的目的是直接目的,这种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被实现,不需要为其实现实施新的行为。⑸二是缩短的二行为犯。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直接故意包含的目的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他人享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的侵权故意。这种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客观行为即可推知主观目的。但营利目的则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本身所能涵括的,也不被本罪的主观故意所包括,为实现这种目的,需要行为人或者
第三者实施与其构成要件性行为不同的行为,⑹无论是直接目的还间接目的,都存在证明的问题,只是在证明的程度上有所区别。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的一种,其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证明。而在实践中,此类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难点,因此,不得不借助于刑事推定技术。显然,对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在没有明确立法和解释依据的前提下,法官只能根据具体个案中展现出来的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并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从基础事实中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占有目的。在非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情状简单、明了,作为刑事推定基本素材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复杂的勾连关系,因此,推定本身干脆、利索。但是,一旦敲诈勒索行为是在某些“缘由”下实施的,则据以推定的基础素材出现相互混淆,法官在进行推定时难以回避“事出有因”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干扰,而当事人则往往据此提出自认为充分的反证和辩护事由。敲诈勒索的前因增加了主观占有目的的推定难度,这是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成为实践的难点的关键所在。需要明确的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前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占有目的有关,而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但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前因则与客观方面有莫大关系,因为敲诈勒索的威胁、胁迫行为作为案件的基础事实,同样是进行刑事推定的重要素材。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与前因共同决定了主观占有目的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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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3、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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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超过要素和短缩的二行为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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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层面是犯罪直接故意中的目的。行为人明知犯罪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故意伤害中的故意伤害目的,这里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中的一个要素,确切地说就是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二个层面是刑法直接规定的犯罪目的。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集资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有的观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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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实施与其构成要件性行为不同的行为,⑹无论是直接目的还间接目的,都存在证明的问题,只是在证明的程度上有所区别。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的一种,其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证明。而在实践中,此类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难点,因此,不得不借助于刑事推定技术。显然,对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在没有明确立法和解释依据的前提下,法官只能根据具体个案中展现出来的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并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从基础事实中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占有目的。在非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情状简单、明了,作为刑事推定基本素材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复杂的勾连关系,因此,推定本身干脆、利索。但是,一旦敲诈勒索行为是在某些“缘由”下实施的,则据以推定的基础素材出现相互混淆,法官在进行推定时难以回避“事出有因”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干扰,而当事人则往往据此提出自认为充分的反证和辩护事由。敲诈勒索的前因增加了主观占有目的的推定难度,这是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成为实践的难点的关键所在。需要明确的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前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占有目的有关,而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但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前因则与客观方面有莫大关系,因为敲诈勒索的威胁、胁迫行为作为案件的基础事实,同样是进行刑事推定的重要素材。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与前因共同决定了主观占有目的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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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层面是犯罪直接故意中的目的。行为人明知犯罪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故意伤害中的故意伤害目的,这里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中的一个要素,确切地说就是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二个层面是刑法直接规定的犯罪目的。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集资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有的观点将
第二层面的犯罪目的称为“作为犯罪构成选择性要件的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内容和相重合的犯罪目的,也有些犯罪,法律上规定的缉长光短叱的癸痊含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与直接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重合,亦即仅是直接故意内容的一部分。例如,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有两个:将他人送出国(边)境和营利目的,但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是后一个目的,即营利目的。⑶但是,这样一来,在某些犯罪中就出现了两个犯罪目的并存的情况。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有观点将这两种目的分别称为一般犯罪目的与特定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一般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特定犯罪目的则是超出故意内容所能包含的范围、于故意内容之外的目的。从产生的顺序上看,先有特定犯罪目的,始有一般犯罪目的。⑷2.事出有因之因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关而与客观行为无涉。目的犯包括两种:一是断绝的结果犯。比如故意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故意罪的应有之义,行为人通过即可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目的。断绝的结果犯中的目的是直接目的,这种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被实现,不需要为其实现实施新的行为。⑸二是缩短的二行为犯。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直接故意包含的目的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他人享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的侵权故意。这种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客观行为即可推知主观目的。但营利目的则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本身所能涵括的,也不被本罪的主观故意所包括,为实现这种目的,需要行为人或者
第三者实施与其构成要件性行为不同的行为,⑹无论是直接目的还间接目的,都存在证明的问题,只是在证明的程度上有所区别。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的一种,其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证明。而在实践中,此类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难点,因此,不得不借助于刑事推定技术。显然,对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在没有明确立法和解释依据的前提下,法官只能根据具体个案中展现出来的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并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从基础事实中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占有目的。在非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情状简单、明了,作为刑事推定基本素材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复杂的勾连关系,因此,推定本身干脆、利索。但是,一旦敲诈勒索行为是在某些“缘由”下实施的,则据以推定的基础素材出现相互混淆,法官在进行推定时难以回避“事出有因”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干扰,而当事人则往往据此提出自认为充分的反证和辩护事由。敲诈勒索的前因增加了主观占有目的的推定难度,这是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成为实践的难点的关键所在。需要明确的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前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占有目的有关,而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但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前因则与客观方面有莫大关系,因为敲诈勒索的威胁、胁迫行为作为案件的基础事实,同样是进行刑事推定的重要素材。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与前因共同决定了主观占有目的是否存在。
主观超过要素和短缩的二行为犯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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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层面是犯罪直接故意中的目的。行为人明知犯罪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故意伤害中的故意伤害目的,这里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中的一个要素,确切地说就是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二个层面是刑法直接规定的犯罪目的。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集资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有的观点将
第二层面的犯罪目的称为“作为犯罪构成选择性要件的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内容和相重合的犯罪目的,也有些犯罪,法律上规定的缉长光短叱的癸痊含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与直接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重合,亦即仅是直接故意内容的一部分。例如,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有两个:将他人送出国(边)境和营利目的,但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是后一个目的,即营利目的。⑶但是,这样一来,在某些犯罪中就出现了两个犯罪目的并存的情况。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有观点将这两种目的分别称为一般犯罪目的与特定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一般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特定犯罪目的则是超出故意内容所能包含的范围、于故意内容之外的目的。从产生的顺序上看,先有特定犯罪目的,始有一般犯罪目的。⑷2.事出有因之因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关而与客观行为无涉。目的犯包括两种:一是断绝的结果犯。比如故意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故意罪的应有之义,行为人通过即可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目的。断绝的结果犯中的目的是直接目的,这种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被实现,不需要为其实现实施新的行为。⑸二是缩短的二行为犯。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直接故意包含的目的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他人享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的侵权故意。这种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客观行为即可推知主观目的。但营利目的则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本身所能涵括的,也不被本罪的主观故意所包括,为实现这种目的,需要行为人或者
第三者实施与其构成要件性行为不同的行为,⑹无论是直接目的还间接目的,都存在证明的问题,只是在证明的程度上有所区别。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的一种,其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证明。而在实践中,此类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难点,因此,不得不借助于刑事推定技术。显然,对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在没有明确立法和解释依据的前提下,法官只能根据具体个案中展现出来的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并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从基础事实中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占有目的。在非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情状简单、明了,作为刑事推定基本素材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复杂的勾连关系,因此,推定本身干脆、利索。但是,一旦敲诈勒索行为是在某些“缘由”下实施的,则据以推定的基础素材出现相互混淆,法官在进行推定时难以回避“事出有因”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干扰,而当事人则往往据此提出自认为充分的反证和辩护事由。敲诈勒索的前因增加了主观占有目的的推定难度,这是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成为实践的难点的关键所在。需要明确的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前因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占有目的有关,而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但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前因则与客观方面有莫大关系,因为敲诈勒索的威胁、胁迫行为作为案件的基础事实,同样是进行刑事推定的重要素材。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与前因共同决定了主观占有目的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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