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否一致?
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不一致的,两者在性质当中是完全不同的,不以犯罪论处,主要是因为犯罪未遂,没有一些危害社会的结果产生,所以不以犯罪来进行论处。或者是存在着其他的一些原因,导致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后者的话是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如何判定未遂犯罪已经找手准备?
1、实行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
2、实行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否则,即使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例如,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质和要求。只有再往前发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才能视为行为人实行犯罪的着手。
3、实行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4、实行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明显表露出他主观上是在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当代社会,现在犯罪的构成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着手判断的。如果说没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这和不以犯罪论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性质上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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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目前单位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主体,准确打击犯罪,刻不容缓。律图将在本文详细介绍。
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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