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否一致?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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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否一致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否一致?

一、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否一致?

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不一致的,两者在性质当中是完全不同的,不以犯罪论处,主要是因为犯罪未遂,没有一些危害社会的结果产生,所以不以犯罪来进行论处。或者是存在着其他的一些原因,导致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后者的话是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如何判定未遂犯罪已经找手准备?

1、实行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

2、实行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否则,即使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例如,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质和要求。只有再往前发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才能视为行为人实行犯罪的着手。

3、实行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4、实行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明显表露出他主观上是在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当代社会,现在犯罪的构成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着手判断的。如果说没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这和不以犯罪论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性质上也不同。

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否一致?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目前单位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主体,准确打击犯罪,刻不容缓。律图将在本文详细介绍。

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文主要介绍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单位犯罪界定、性质、特征、定罪等的内容,请咨询律图网站在线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对于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否一致?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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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犯罪论处和不构成犯罪是不一致的,前者,主要是因为犯罪的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是导致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小,所以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后者的行为压根就不会构成犯罪,不符合我们《刑法》当中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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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未遂不以犯罪论处?
犯罪未遂也是犯罪的形态,对未遂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念,但是并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没有造成危险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会释放,属于治安责任的,对行为人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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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犯罪论处属于刑罚吗?
不以犯罪论处不属于刑罚,任何会被判处执行刑罚,都是已经确定是犯罪分子。对于那些由于不满足犯罪要件的违法行为,一旦司法机关作出不以犯罪论处决定,那么该违法分子最多会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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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是什么,最近被这个课题难住了,希望网友们帮我看看这个课题,有相关资料的同学看到给我提供一下!
[律师回复] 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是什么,下面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保留犯罪构成的困境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保留了犯罪构成的概念,并主张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这导致了如下理论困境。
首先,犯罪构成成了“鸡肋”概念。目录中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而是使用了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存在,体现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论的阶层思维的结合,但这一概念其实已经成了“鸡肋”概念:该体系有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没什么;没有犯罪构成,也没什么。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该概念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其次,如何解释犯罪构成之下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成为难题。传统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他们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排除出犯罪。易言之,犯罪构成中无法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这也是将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放在四要件之后,而非四要件之中进行阐释的根本原因。但是,犯罪成立条件却能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或者说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且要包含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更多种类的犯罪排除事由。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犯罪构成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使用,包含了犯罪排除事由。问题在于,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就可以包含犯罪排除事由了吗?显然不可以。不包含犯罪排除事由到包含犯罪排除事由,这种具有本质差别的跨越不是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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