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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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等等。下文中,我们将具体告诉大家“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一、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要分三种情况: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一房二卖,如果存在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经过审理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则应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刑罚

二、一房二卖房屋归谁所有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产归属有以下规定: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

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三、如何防止一房两卖的情况?

1、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两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两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

2、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可以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对卖房者的“一房两卖”行为加以防范。

3、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

这样安排可以避免部分卖房者通过对房屋“一房两卖”而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从而避免经济损失

无论是购买新商品房还是交易二手房,作为买方对于房屋“一方二卖”的情况都应当引起重视和注意,以防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当然,若真的遇到了上述情况,也建议委托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以合法的方式维权。关于“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若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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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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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效力怎么确定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房二卖合同中如果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的,那么另外一个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撤销或者认定为无效合同。一般情况下发生一房二卖情况的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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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一房有两主的情况,该怎么办?这个房子应该归属谁呢?判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的原则是什么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我们认为,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实务中,出卖人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而与后买受人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人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作反对解释,即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是否得以所有人的地位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有选择权呢?
有学者指出,我国原则上应坚持登一记要件主义,但同时应当对房屋买卖中登记效力作为例外的规定。允许考虑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返还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原关系无效。我们认为,此观点有其合理处。虽然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有条件地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体现了效率和公平。实践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占有与买受人或有关单位的
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产权证书交由买受人保管的;产权证书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合同委托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在这几种情形下,可认为出卖人已经选择了其欲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就此优先于另一合同。
(2)二次买卖行为均不存在登记的意思表示情形下,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
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因为就买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取得合同标得物所有权的惟一途径为移转登记的完成。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应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得随时请求履行合同,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的行使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宜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其取得房产权利行使的先后,即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在这一点上还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中的先买权制度。所谓先买权,指的是排除他人而优先购买的权利。德国民法中的先买权是以物权方法对未来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划分为债权先买权和物权先买权。德国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先买权行使权利的意思应该向承担义务的出卖人表示,而且先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按照出卖人与
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条件成立(债权先卖权)。该法第1098条第2款又规定:先买权具有针对第三人的保全权利人行使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的预登记的效力。(物权先买权)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又能避免因单纯确认物权变动行为不成立而使两个合同均无法履行的状况。
4.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处理。
值得讨论的是,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但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是否属《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因为一旦认定该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合同无效。
民法上的恶意与善意相对。善意和恶意与过错一样,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但对于善意、恶意这一对概念,似乎很难下明确的定义,一般都是通过具体的制度来加以说明。一般来说,善意,指不知情;恶意,指知情。在恶意串通中,仅指知情呢,还是指专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故意;
(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如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以另外的内容实施;
(3)该民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后买受人在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出卖于他人,但仍与出卖人就该标的物成立买卖合同,揣其合同目的,可能性有二:只为取得标的物;主要为了损害前买受人的利益。在只为取得标的物而无其他因素关联的情形下,后一合同在债的履行上与前一合同构成竞争关系,前一合同尚有履行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使在后一合同履行情况下,前一合同的损失亦可因违约损害赔偿得到填补。故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
但是,在后买受人专以损害前买受人利益为目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就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前买受人可以此主张后一合同无效,并请求前一合同的实际履行(撤销所有权变更登记)。
所谓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依传统民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定的当事人,在此外的第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亦即否认债权可作为侵权的客体。此种理论含有一项基本的价值观念,即保护第三人的活动自由,不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债务人或给付标的,便须对债权人负责。然而,绝对贯彻此种理论,有时难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现代许多国家已承认债权具有不可侵害性并设立了侵害债权法律制度。
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出于恶意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取得所有权,前买受人可否依第三人侵害债权要求后买受人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后买受人明知前买受人已投资规划其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准备兴建商品房出售,而引诱出卖人违约,以打击前买受人商誉并使其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后买受人应负侵害债权赔偿责任。
在一房二卖中,由于房屋买卖是特定物买卖,标的物一般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后买受人非法引诱出卖人违约给前买受人带来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由后买受人或后买受人与出卖人连带负侵权责任,既有弥补前买受人损害的性质,又有制裁其不法行为的性质。当然,侵害债权责任并非一种普遍性的民事责任,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就一房二卖而言,如上述案例存有特别情事,即只有后买受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取得所有权,致使前买受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对前买受人债权的侵害。
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与一般不动产登记的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即登记申请人为了取得或移转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预告登记主要具有三方面的作用:
一是保全债权的实现。由于合同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通过预告登记使债权以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任何违反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变动都是无效的,从而使债权的请求权得以保全。
二是顺位保证的作用。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因同一物之上多项物权并存和竞合的矛盾,通过预告登记的方法,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一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
三是破产保护作用。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从而保障请求权人取得不动产物权,而且可以在不动产的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债权人,从而保全请求权得到实现。 但我国民法对预告登记未作系统规定,特别是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如何并不明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这只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其是否具有预告登记效力并未在民法上得到明确。
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法官适用法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但就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作用问题,无论从社会的一般观念还是就实务处理情况来看,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均有所认识,我们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有条件地对预售登记的效力予以承认。
我们认为,买受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是较为特殊的交易,应当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及其性质有所认识。从法条的内容分析,预售登记是预售人的义务。但作为买受人来说,出卖人的义务即为自己的权利,其在交易中对预售合同是否由预售人登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通过预售登记,将物权的公示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使该项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
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而且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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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签订二手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其中条款的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要经追认后有效。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
(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0年《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受到这些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直接或间接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
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去找人去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
2、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
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
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
5、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确定,签订二手房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其中条款的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要经追认后有效。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
(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0年《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受到这些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直接或间接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
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去找人去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
2、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
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
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
5、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遭遇一房二卖该怎样处理一房二卖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遭遇一房二卖该怎样处理一房二卖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二卖法律效力
关于“一房二卖”,应视情况而分别处理: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的变更,所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产权人。
2、两个购房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如果卖房人所签的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具有公示与公信作用。其中的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是合法履行,我们应当遵守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预先支付房屋对价就意味着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购房人,应该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同时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一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一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那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不管房屋是否交付,将都无法对抗已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
6、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份合同在先,且房产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份合同在后,未实际交付房屋,但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依然应该确认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以及对抗
第三人的支配权的性质,即未办理登记的前买受人无法依据所谓的“物权请求权”主张后买受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7、如果上述所列的几种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而合同未得到履行的一方购房人可以从卖房人处得到违约赔偿来补救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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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怎么确定效力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等等。下文中,我们将具体告诉大家“一房二卖合同怎么确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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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商品房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如何要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以下三种情况下,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一是出卖人为在后的买受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二是出卖人对在后的买受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三是两次出售都未办理过户手续。详细介绍如下: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二、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以下三种情形下,商品房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无效,一是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二是预告登记期间的房屋买卖,三是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具体介绍如下:
(一)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预告登记期间的商品房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出卖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为达成交易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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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观点一认为:
农村私有应确认无效,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无效。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再次,由于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最后,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观点二认为: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主要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农民处理自己的房产受到限制。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次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办公厅的两个通知不能算作法规,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
因此,当前司法判决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导向的后果是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应当引起司法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其次,农村私有房屋买受人买受方为长期居住,甚至已经将城镇房屋变卖,在认定合同无效后,虽然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房者虽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再次,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的社会意义,不仅是安身立命之所,更体现为居住人的密切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当前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协议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状态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最后,在买受人占有房屋后,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甚至扩建、翻建,确认协议无效还要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如此判决的结果很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观点一认为:
农村私有应确认无效,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无效。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再次,由于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最后,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观点二认为: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主要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农民处理自己的房产受到限制。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次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办公厅的两个通知不能算作法规,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
因此,当前司法判决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导向的后果是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应当引起司法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其次,农村私有房屋买受人买受方为长期居住,甚至已经将城镇房屋变卖,在认定合同无效后,虽然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房者虽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再次,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的社会意义,不仅是安身立命之所,更体现为居住人的密切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当前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协议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状态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最后,在买受人占有房屋后,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甚至扩建、翻建,确认协议无效还要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如此判决的结果很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该怎样确定,签订二手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其中条款的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要经追认后有效。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
(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0年《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受到这些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直接或间接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
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去找人去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
2、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
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
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
5、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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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确定合同效力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等等。下文中,我们将具体告诉大家“一房二卖怎么确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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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确定,签订二手房合同包括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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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其中条款的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要经追认后有效。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
(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0年《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受到这些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直接或间接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
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去找人去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
2、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
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
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
5、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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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要怎样确定,签订二手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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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其中条款的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要经追认后有效。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
(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0年《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受到这些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直接或间接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
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去找人去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
2、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
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
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
5、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确定,签订二手房合同包含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其中条款的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要经追认后有效。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
(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0年《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受到这些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直接或间接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
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去找人去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
2、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
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
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
5、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样确定,签订二手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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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其中条款的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要经追认后有效。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
(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0年《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受到这些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直接或间接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
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去找人去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
2、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
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
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
5、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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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效力怎么确定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需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大条件。第469条阐述了合同形式多样化,包括文字、口头和其他形式,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可视作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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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应该如何确定,签订二手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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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其中条款的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要经追认后有效。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
(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
4、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住宅。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0年《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受到这些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直接或间接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签订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
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去找人去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
2、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
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卖方容易记不清,尤其在现在来说,房价是按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所以如果房价不变的基础上面积的多少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
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
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
5、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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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要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观点一认为:
农村私有应确认无效,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无效。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再次,由于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最后,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观点二认为: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主要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农民处理自己的房产受到限制。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次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办公厅的两个通知不能算作法规,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
因此,当前司法判决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导向的后果是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应当引起司法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其次,农村私有房屋买受人买受方为长期居住,甚至已经将城镇房屋变卖,在认定合同无效后,虽然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房者虽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再次,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的社会意义,不仅是安身立命之所,更体现为居住人的密切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当前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协议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状态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最后,在买受人占有房屋后,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甚至扩建、翻建,确认协议无效还要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如此判决的结果很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手房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再次上市交易的行为。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房地产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该二手房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先确定是否依法成立。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的,合同不能成立。
(2)有明确的主体,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签订合同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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