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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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的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内容有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前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同时不能分割的还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中的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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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的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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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东协议怎么写?要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股东合作协议应对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规定
1、公司出资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必须有财产进行业务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在股东合作协议中首先就要明确各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现行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仍然有要求,并非所有对公司有益的资源都可以作为出资,例如在合伙企业中个人能力或者设备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在公司法中却不认可这些资源能够作为公司出资。因此,对于公司出资金额,时间,形式都应当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例如其份额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并取得其股权,未出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
2、表决权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也就可以不同于认缴和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这对于平衡创始股东和财务投资者的表决权分配矛盾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那些除了资金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资源或者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股东更大的事务决策权也是合理和必要的。
3、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但很多时候公司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司股东的贡献,让公司股东的管理能力,渠道资源参与分配,对利润做出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就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如果公司有类似不同于股权比例的利润分配安排,在股东合作协议中就要予以明确。
4、股东协议还可以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通常来说公司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方式做出特别约定,例如只能转让股权而不能继承。公司法对于这些特别约定所允许的是以公司章程条款的形式,因此必须注意到股东合作协议之外还必须将相关约定体现在章程中。
二、股东协议应该重点突出哪些条款
1、重大决策的制定。谁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制定权。大股东可以很容易做到控制董事会。通常,股东协议书可以有一个条款,规定一些特定的决策需要全体股东的批准。这种规定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融资安排和股东给公司的贷款。公司运作起来经常需要股东投钱进来,为了保障投钱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拿公司的资产来抵押给投钱股东,并且支付合理的利息。
3、股份转让条款,指一个股东想买断另一个股东时如何处理的条款。一个常见的规定是,一方可以提出买断另一方股份的提议和出价,另一方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如果另一方拒绝,则必须要反过来按原来的出价买断提议方的股份。这种规定提供了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和一个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
4、股东离婚时导致股份被分割给前配偶时如何处理。可以考虑制定一个买断条款,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买断转给前配偶的股份。
5、股东有意外时,如死亡、残废时,如何处理。其实,股东协议因为涉及到不同公司类型,具体内容会有所区别。但是关于股东协议怎么写,需要有几点特别注意,并且是通用的,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等,这些都要写入到股东协议中。而且在股东协议中还要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总之,协议条款尽可能的做到全面,以防发生合同纠纷。
如何理赔,可否以协商处理协议书为依据,不
[律师回复]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落实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等快处快赔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执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赔付规定。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可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据交强险“互碰自赔机制”、“无责财产简化处理机制”等给予快速赔付。  
二、严格执行交强险快速理赔的相关规定。对于事故当事人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轻微交通事故,车主可直接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快速理赔。  对于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无责方无须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的规定给予快速理赔。  
三、推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有关规定,对于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发生的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者由当事人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理赔,不得以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拒绝赔付。  
四、广泛开展宣传提示。各公司要采取宣传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等,使被保险人了解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关规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落实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等快处快赔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执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赔付规定。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可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据交强险“互碰自赔机制”、“无责财产简化处理机制”等给予快速赔付。  
二、严格执行交强险快速理赔的相关规定。对于事故当事人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轻微交通事故,车主可直接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快速理赔。  对于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无责方无须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的规定给予快速理赔。  
三、推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有关规定,对于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发生的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者由当事人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理赔,不得以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拒绝赔付。  
四、广泛开展宣传提示。各公司要采取宣传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等,使被保险人了解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关规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和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二、保密协议的内容?
1.保密协议的形式:双方签定保密协议的合同条款。
2.明确保密协议的主体:保密的事项、内容、人员。
3.保密协议约定期限:约定清楚保密协议的期限。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文件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
5.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有可选择性,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需要明确约定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等等。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约定中需要说明确定纠纷管辖机构,管辖机构要有唯一性,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
三、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1.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经营者协议
对于企业在从事商业贸易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常用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保密协议的效力?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内容,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与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五、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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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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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一方放弃财产协议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要是情况而定。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为有效协议;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有反悔的,该协议的法律效应将受到影响。届时将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注意事项: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充其量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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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的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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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可否作为诉讼离婚的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婚内离婚协议可否作为诉讼离婚的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方式,要求男女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婚内离婚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础目的,其他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的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产生效力。  你和A在婚内达成离婚协议,也即表明你们双方选择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登记也即成为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当你选择诉讼方式离婚时,你和A的离婚协议因不具备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该协议不能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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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协议书应当怎么写,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开公司双方需要签订协议书,关于怎么写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要能够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在有些时候也要避免纠纷。那么,合伙开公司协议书要怎么写,需要注意什么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协议书开头协议书开头要注明: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协议书内容合伙开公司协议书内容包括:
1、双方合伙宗旨;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是哪些;
3、双方合作期限;
4、双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注明: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5、因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6、入伙、退货,出资的转让;
7、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力;
8、禁止行为有哪些;
9、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0、纠纷的解决方式;1
1、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
3、协议书正本一般四分,合伙双方各执一份,在档案处各备份一份。
三、协议书结尾协议书结尾要注明合伙人签章、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四、合伙开公司协议书注意事项合伙开公司协议书需注意一下几项事情:1)
首先双方要商量好利益分配与债务承担,并在协议书里写明。毕竟公司开了后,大家整天为利益分配及义务承担来扯皮,而无心做该做的关于企业发展的正事,或起异心另起炉灶。如此公司所面临的危机可想而知了。2)
其次要注明双方各自出资多少,因为根据总资金需求量(至少要留3-6个月的储备金如果您们的资本够的话)及您们的利益分配/各人手中的资源(如有人可能有很多客户/有人拥有必须的行业资源/有人有核心的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到利益分配及出资情况。3)
最后双方商量好的产品报价也要在协议上注明,但要考虑到这些运营成本及利润。双方合伙开公司最好是要有一个账户,这样避免以后再钱进出上起争端,影响双方感情。由此可见,双方合伙开公司协议书书写并不复杂,只要当事双方将利益分配、债务承担、出资方式比例、合作期限、入伙、退伙事项都一一写清楚,签订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这样就可以办理公司相关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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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保密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应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该遵守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5)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不能既约定选择
地又约定选择
地的仲裁机构或,否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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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能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加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所使用的文书,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又可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申诉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审理作出仲裁决定的依据,通过仲裁可以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律师回复]   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又重新以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的,应区分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不同阶段,以决定是否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裁判文书生效后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的性质。        裁判文书生效后未申请执行,而直接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应认定为一种的合同关系,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执行中的和解则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中断执行程序的协议。        

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重新的依据。        
1.依据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未在可申请执行期限内向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将丧失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判文书的权利,该债权转化为自然债权。在此情况下,基于各种合法的因素,如果债务人作出愿意履行债务的承诺,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的协议,则应当认为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该和解协议向提讼,并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背。        
2.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当事人未向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达成和解协议:      

1)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内,则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如果债权人没有向申请强制执行,以致使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则债权人将丧失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判文书的权利,该债权转化为自然债权,但如果债权人以该和解协议向重新提讼,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设置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护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节约诉讼成本,因此对于怠于行使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必须予以惩罚,在上述情况下,若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内,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又不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后又以该和解协议向重新提讼,应认定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形成的和解协议,乃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结果,应视为是对原私权法律关系的变更,实则为一种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向提讼,请求保护其基于和解协议所享有的权利。        

2)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外,如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又未在法定期限申请执行,债权人依据该和解协议向乃其正当之权利,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盖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是依据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合理信赖债务人导致的超过执行期限。      
3.对于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否作为依据:      (
1)执行和解的成立要件为:执行程序中;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
第三人;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
2)执行和解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只能起到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果,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和解的内容已全部实现,或申请执行期已过,不予恢复执行;如和解的内容只实现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要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关于执行和解是否可作为依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从现有规定也难以推断立法本意,我们认为鉴于执行和解不仅是权利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更是当事人根据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处分,有私法上的和解契约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理念,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因此,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中与生效判决不同的内容,以及执行时效已过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      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本身并不是执行依据,也不能改变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不履行双方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为由申请强制履行和解协议。          
劳动调解协议书是否可成为法院强制执行依据
[律师回复] 【案情】  谭林、张强、李玉为华海公司的三名员工。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华海公司拖欠上述三名员工工资共计51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11月,三名员工和华海公司分别向湘潭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3年11月底,谭林、张强、李玉和华海公司均签收了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谭林签收的协议书举例,该协议书注明:“华海公司在2013年12月5日前支付申请人谭林工资17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签收后,被申请人华海公司不履行协议书确定的义务,故谭林、张强、李玉分别以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为依据,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并没有赋予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调解协议中注明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与法律相悖,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评析】  根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类似于湘潭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样的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情形下,该调解协议书并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另行申请仲裁,或者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支付令”。  法官建议,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立即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同时,调解协议书虽无强制力,但劳动者也应妥善保管,可以作为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它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拖欠工资等事实。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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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可就所得及婚前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如各自拥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等。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婚前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就必须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不能随意改变。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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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事过错赔偿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商谈,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的利益减少。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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