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执行逮捕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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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已执行逮捕是什么意思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已执行逮捕是什么意思

已执行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已携带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涉黑一般是指和黑帮或黑社会有关联。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已执行逮捕是什么意思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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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逮捕是什么意思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已执行逮捕是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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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逮捕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定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
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
2、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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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未执行哪些意思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逮捕未执行哪些意思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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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人逮捕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定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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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
2、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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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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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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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逮捕一个意思吗?
批捕和逮捕并不是一个意思,批捕是检察院的行为,而逮捕则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从程序上,批捕在先,之后是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办案,对于有必要逮捕的,会向检察院提交材料,检察院在七日内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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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因为交通肇事后还逃逸,致使受害者无法解释抢救当场死亡了,被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多久执行
[律师回复] 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执行期限为“立即”,但并未具体规定“立即”的时限是多久。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较为随意,如在有立即执行逮捕的条件时,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两三天再执行逮捕的情况较为常见。笔者认为,在有立即执行逮捕的条件时,批准逮捕后不及时执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应该予以纠正。
要分析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两三天才执行逮捕的习惯做法是否合法,实际上就是分析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到执行逮捕的时间差是否为刑事诉讼法所容许。对这两三天的时间差所能作出的解释不外乎两种:一是如果拘留或审查批准逮捕期限未满,时间差可以看作占用拘留或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二是把时间差计算到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一、逮捕前侦查阶段和逮捕后侦查阶段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主体是检察院,这一阶段开始于检察院受案,终止于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主体的不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与逮捕前侦查阶段和逮捕后侦查阶段泾渭分明。一旦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就自动进入逮捕后侦查阶段。逮捕后侦查只能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能占用逮捕前侦查或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时限。把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两三天才执行逮捕的时间差理解成占用拘留或逮捕期限,虽然形式上有继续羁押的原因和手续,但实质上违法,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羁押的实质,构成隐性超期羁押。由此可见,第一种解释不成立。

二、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7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均作了完全相同的规定。那么,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之日开始计算?对外发生效力的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上唯一反映的时间是执行逮捕的时间,由此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及公安机关是从执行逮捕之日开始计算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都是以执行逮捕为起点计算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看,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是逮捕后侦查阶段开始的标志,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到执行逮捕的时间差不能归于逮捕后侦查阶段,第二种解释不成立。
综上所述,一方面,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就自动进入逮捕后侦查阶段,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以执行逮捕作为逮捕后侦查阶段的开始,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到执行逮捕的时间差使刑事诉讼出现了空白。由此可见,批准逮捕与执行逮捕的时间差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从严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8条“立即”的含义,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尽快执行逮捕,以消除这一时间差。考虑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需要一定的时间,执行逮捕应该与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作相同的时间要求,即决定作出后24小时以内执行。对不及时执行的,检察机关应该以《纠正违法通知》进行监督纠正。
检察院批捕逮捕,公安局执行逮捕,是否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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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和捕捉是什么意思?
逮捕的意思就是执法人员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给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对于捕捉的意思就是进行捉拿逃犯,让犯罪人员可以依法的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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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逮捕的案子在公安局可以执行逮捕吗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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