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就达到了帮信罪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开的车算涉案工具吗?
1、帮信行为人开的车不一定会被人额定为是涉案工具
对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应作狭义上的理解,即“专用于犯罪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物品。也就是说这些物品是专用于犯罪活动的而不作其他使用,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而偶作其它使用。
2、作案工具在认定上应当从两方面考虑:
(1)可操控性标准
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须可以被行为人所操控,不能被行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称之为工具的,就更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
(2)犯罪对象标准
作案工具认定需同时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①必须为犯罪的目的而准备。这里的为犯罪目的而准备,应限定于为犯罪的实行阶段而准备。简言之,就是在犯罪分子意图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需要使用该工具。
②犯罪分子确实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使用了该工具。
三、帮信案件的线索来源有哪些?
帮信案件的线索来源包括警方合作单位(银行、快递等)的举报、同行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等。
1、警方合作单位(银行、快递等)的举报
比如银行工作人员近年来基本都接受过一定的防诈骗培训,当看到某人经常大额取款转账,大量开立账户等异常行为时,就会将线索提供给警方,警方通过系统查询,综合分析可疑人员从而对其进行追踪布控。同样快递人员发现某人经常寄送或者接收装有大量银行卡,手机卡等包裹等异常行为也会提供给警方。
2、同行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
被捕的同行向警方供出其他同行,或者相关知情人的举报。
3、警方的大数据和技术分析
对于一个曾经接触过相关核心技术的犯罪行为人,肯定不会透露具体什么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现在的技术手段也是非常先进,不断更新。每一起诈骗案件都会及时录入系统,一个诈骗集团不可能只做一起案子,每一起案子发生后录入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警方多部门联动,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帮信人员重要信息,这也是目前破获帮信案件的最主要渠道之一。
对于帮信案件,如果没有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并不会立案处理该案件。如果该案件存在报案人,那么需要向报案人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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