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减刑的条件: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又或者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受贿案件减刑应当移送哪些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三、受贿案件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四、受贿案件报请减刑以后法院会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受贿罪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回答是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与主体条件,便可以减刑。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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