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有自首情节会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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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有自首情节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一定的处罚当事人的,因为存在自首这样的一种情况,所以相对于不自首的时候,应当是从轻来进行处罚的。帮信罪有自首情节会怎么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帮信罪有自首情节会怎么判?

一、帮信罪自首情节会怎么判?

帮信罪有自首情节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会不会判处缓期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帮信罪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介入

1、越早越好。

2、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在侦查环节,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越早发挥的作用越好。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委托律师,可以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为律师后期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4个阶段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和申诉。

4、帮信罪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好处:

(1)提供法律帮助。

这无疑是律师的最主要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例如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协助当事人或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等等。

通过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督促和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执法,避免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人的合法权利,这些都是一个非专业人士所不能做到的。

(2)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上的帮助。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就会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处于一个孤立无援的状态,内心极度的恐慌和焦虑。

辩护律师的介入和会见后,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感觉有人在帮助他,再通过律师的劝解,可以给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最好的心理安慰,帮助他度过这个焦虑期。

(3)给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之间转达一定的信息。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向家属交待一些事项,当然这必须确保与案件没有关系。

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前期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身失去自由,其各种诉讼人身权利尤其需要律师的前期介入加以维护。

三、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有自首情节会怎么判,这个问题文章中给出了解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作为的量刑幅度,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态度,还有就是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的。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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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有自首情节的酒驾会被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自首情节的醉驾处罚是怎样的 由于醉驾后有自首的性质,在通过审理时更容易为犯罪者进行辩解,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情况,但如果选择酒驾逃逸后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治。 (一)根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60号),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二)危险驾驶犯罪认定自首情节的辩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犯罪很少认定自首情节的主要原因为: 1、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多为停留在现场,待民警到现场后如实交代情况的情形,并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主动性”; 2、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或主动报警后停留现场的行为因醉酒并无清晰的意识,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愿性”; 3、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有一定责任的醉酒驾驶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首中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何理解,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初衷去考量。 第一,从立法目的层面。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依据,对感化犯罪分子及时、主动到案,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通过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而减少司法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如果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认定过于苛刻,甚至认为除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又投案之外不存在自首,难免会产生与其在原地等待还不如逃跑再回来的负面情绪。 第二,从法律规定层面。《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并没有适用罪名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均已明确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等情形均可以视为自首,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适用有较大的空间且法律适用明确。 第三,从犯罪嫌疑人主观层面。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适用自首情节并没有要求其主观上应当持有何种动机,主观方面是通过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一种积极配合、不逃避不回避的状态。当事人或其他人报警后,在现场参与抢救、等待民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主动配合和自愿配合的心态。即使行为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但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也不是“不减责”的理由。 对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适用不能被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而应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尤其是对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或自己主动报案后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关于自首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认定 当然,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适用不能被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也不能过于宽泛而对所有的停留现场等待民警的行为统一认定为自首,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停留现场的原因、报警情况、有罪供述等“自动到案”和“如实交代”的情节。作为,应严格审查报警经过、犯罪嫌疑人投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相关材料,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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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节属于投案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二、单位犯罪如何认定自首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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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的认定是怎样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自首情节的认定是怎样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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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正确认定自首情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其罪行外还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即可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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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如何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如何的,有自首情节如何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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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自首情节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酌定量刑要素包括: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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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节算投案自首,单位犯罪如何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哪些情节属于投案自首,单位犯罪如何认定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位自首的认定
结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集体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该单位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的行为。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必须要由其中的自然人来完成,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察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投案行为是成立单位自首的本质条件。
2.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身投案或者经授权委托并能代表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代为自动投案后,必须要由其中的自然人实事求是、客观、彻底的供述单位的全部罪行和其自身在其中所实施的罪行,有其他人一起参与的,还应当同时供述其他人的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反映了实施犯罪以后的单位和相关涉案人员悔罪的具体表现和犯罪以后对于犯罪的态度,对于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机关追究其罪行提供了客观事实根据,并使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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