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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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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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一般不会超过当地的平均水平。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的认定是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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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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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乙方的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内外装饰、给排水、采暖、强弱电、消防、配套综合管网、厂区围墙及门卫、院坪。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工程承包范围未提到锅炉房的施工,也应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增加锅炉房的施工内容及待施工图纸确定后确定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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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工程款包括的内容是: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14浏览 2025-02-18
你好,朋友的工程队现在接到了一个项目,要签合同,想要问一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要结算工程价款。 <b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法律后果不是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工程施工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也并不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个折价的标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应当=工程折价补偿±过错责任。 <br/>但是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但是其规定却和《合同法》并不一致。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而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利润部分是不能补偿给承包人的。 <br/>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有一定原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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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怎样确定
9.7w浏览2023-09-18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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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款怎么确定
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或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等。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
10浏览 2025-01-17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索赔费用包括以下:<br/>  1、人工费<br/>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br/>  2、设备费<br/>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由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br/>  3、材料费<br/>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br/>  4、管理费<br/>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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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价款如何确定
10w+浏览2023-09-17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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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10浏览 2024-10-12
建设清单中建筑工程清单中承包人建筑工程建造单位如何计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三、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该以怎样的方法和年限将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呢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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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7、其他可以确定无效的情形。
24浏览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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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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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如何承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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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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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
10w+浏览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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