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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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妻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对妻子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不愿意生育的,男方没有权利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一、妻子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没有,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时,方能共同行使这一权利。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决定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则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二、妻子擅自打胎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

可以,起诉离婚的条件是: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妻子擅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需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四、妻子擅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法院审理流程有哪些?

1、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五、妻子擅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流程有哪些?

1、审判人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综上,妻子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男女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过,若妻子擅自打胎,丈夫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起诉离婚。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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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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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妻子打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吗,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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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对女性来说,选择堕胎有着非常多的避免受伤的理由。堕胎权在欧美等国家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议,比如婴儿是否拥有自己的生命权等,争议的重点从来不是什么男性的生育权。但是到了中国就落入男性生育权的讨论圈套中,那么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一、妻子私自堕胎是“无助中的权利”
在旧时代的女性依附于男性,常常沦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规定,没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剥夺妻子的地位。虽然伴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进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孕妇。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许多女性选择了堕胎。
其实女性堕胎是有许多不得已的苦衷的,有的纯粹以杀害胎儿的方式对男方施行报复,有的因为人生规划不想过早要孩子,并非所有堕胎都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伤害,这是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团体的一种“无助中的权力”。但无论从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妻子擅自堕胎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权力,应当慎重考虑。
二、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在许多因妻子私自堕胎导致的离婚案中,有的男方找之前堕胎的“茬”,要求赔偿;而有的则是男方死去,女方堕胎,男方家属索赔。要解决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但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妻子瞒着丈夫去做人流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
(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四、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去做人工流产,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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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妻子打胎是不侵犯丈夫生育权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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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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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妻子打胎是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我国的妻子擅自堕胎的行为完全构成双方离婚的理由。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主张。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堕胎起六个月后提出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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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妻子瞒着丈夫擅自堕胎丈夫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妻子瞒着丈夫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因为不符合法定赔偿情形。
案情总结:
妻子有生育自由,丈夫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简介:妻子擅自堕胎 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乙女气愤回娘家生活,期间做了流产手术。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赔偿擅自堕胎的精神损失费2020元。
判决:不予支持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因此,妻子擅自堕胎后丈夫不能要求赔偿。
律师说法:我们应保护女性的生育自由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另外,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是女性的生育不自由。因此,我国法律在现阶段应该强调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如果妻子擅自堕胎,丈夫的生育权怎么保护呢?按照目前新婚姻法的规定,丈夫不能请求赔偿,但是据此提讼要求离婚。如果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准许离婚。因此,通过离婚保护男性生育权是目前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措施。
妻子私自堕胎丈夫诉讼离婚,法院会支持丈夫的请求吗
[律师回复] 妻子私自堕胎丈夫离婚,会支持丈夫的请求吗
可能会。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事件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涂某都是一直未婚的大龄青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结婚。新婚后,涂某便怀上了宝宝,让夫妻二人及双方老人欣喜异常。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二人性格也不合拍,夫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的面红耳赤。
一次,两人再次吵架,涂某一气之下偷偷跑回娘家,并私自将怀孕6个月的宝宝做了引产。黄某及其家人得知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黄某一纸诉状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涂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庭审中,黄某称夫妻本无感情基础,被告私自打胎更是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无异于伤口撒盐,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出于种种考虑,不同意离婚。
法官认为,本案中,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未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
【法律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
妻子私自堕胎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丈夫的请求吗
[律师回复] 妻子私自堕胎丈夫离婚,会支持丈夫的请求吗
可能会。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事件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涂某都是一直未婚的大龄青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结婚。新婚后,涂某便怀上了宝宝,让夫妻二人及双方老人欣喜异常。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二人性格也不合拍,夫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的面红耳赤。
一次,两人再次吵架,涂某一气之下偷偷跑回娘家,并私自将怀孕6个月的宝宝做了引产。黄某及其家人得知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黄某一纸诉状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涂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庭审中,黄某称夫妻本无感情基础,被告私自打胎更是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无异于伤口撒盐,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出于种种考虑,不同意离婚。
法官认为,本案中,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未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
【法律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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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打胎一般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的。我国对于生育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针对可能会出现纠纷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确定,理论上生育权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但是由于生理构造的问题,更多时候将会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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