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用承担总公司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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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用承担总公司债务吗?一般是不需要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分公司用承担总公司债务吗

一、分公司用承担总公司债务

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和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注销可向总公司主张债权

很多公司为方便开展业务,在各地均设立分公司,待业务结束或者经营状况不佳则这些分公司会申请注销公司,拟通过该种方式逃避债务。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分公司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总公司承担,即使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债权人仍可向总公司主张债权。总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也应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加强对分公司财务的监管,才能促进公司业务良性循环,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三、总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担保,但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于担保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公司设立了分公司,通常情况下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因此对于分公司的债务,一般也会要求总公司承担。至于,分公司用承担总公司债务吗?其实通常情况下也是不需要的。在公司债务方面,若还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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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债务承担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债务承担如下 第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第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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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债务该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债务要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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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1、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当使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资产清偿。2、企业分支机构的非法人债务,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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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债务总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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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什么承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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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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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总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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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能否由总公司承担?
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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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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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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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与总公司债务承担区别
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总公司才会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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