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么分割商业保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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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约定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但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赔后保险金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怎么分割商业保险”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了解。
离婚时怎么分割商业保险

一、离婚时怎么分割商业保险

对于商业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约定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但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赔后保险金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

而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保险尚未理赔,尚未转化成可分割的财产性利益,甚至在有些情况中离婚时保险尚未缴纳完毕,还需要继续缴纳,就需要视情况进行具体的分割操作。

如果缴纳保险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对这一财产性利益进行分割时,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退回的保单价值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如果因为保险金属于预期利益无法立刻进行分割,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理赔完成后产生保险金,再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对相应的部分进行分割。

而如果想要延续保险的保障,可以由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补偿,或由变更为被保险人的支付补偿,双方可以协商进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房子贷款没还清,离婚后由谁偿还?

对于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离婚后仍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贷款由一人偿还,但是此协议对外不具有效力,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即如果事后银行要求夫妻任意一方还贷,都必须履行还贷义务。但对于内部约定不需要偿还贷款的一方来讲,偿还完贷款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这笔贷款。

2、如果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此时还需要再分两种情况:

(1)加了另一方的名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贡献比例进行分割,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承担还贷责任;

(2)没有加另一方的名字,房屋归登记人所有,需要对另一方就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婚后购买彩票、刮刮乐中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这样规定的:

(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进而认为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的夫妻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不同,若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自然就能协商分割。但要是产生了争议的话,就只能诉诸法院,由法官做出财产分割的判决。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有可能涉及到商业保险的分割。上文中已经就“离婚时怎么分割商业保险”的问题做出了解答,若还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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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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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满足分割条件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结合两限房限制流转政策,司法实践中对尚未取得两限房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两限房完全所有权的认定主要存在以 下两种标准:
  
1、办理两限房产权登记
  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始。申购者自取得两限房产权登记时起,就应视其取得两限房所有权。此时法院虽然可能不会直接拒绝处理诉争两限房分割请求,但出于限制期内两限房流转受限的考虑,一般也只是谨慎分割诉争两限房份额及占有、使用问题,较少直接实体分割房屋。
  
2、在市场上公开自由交易
  以北京市两限房的政策为利,限价商品房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载明“限价商品房”,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所有权证起5年内不得转让。囿于诉争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房屋评估机构难以对诉争房屋评估作价,法院客观上也无法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实践中多以诉争两限房目前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不处理房屋分割请求。满5年后如需转让应由区住保办优先回购,如不回购,则可以上市交易,但应缴纳差价的35%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两限房经过相应程序上市交易时意味着其已经变为普通商品房,所有权人具备该商品房的完全所有权。
  
(三)确定分割方式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给出了三类处理方式: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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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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