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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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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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什么

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并说明试用期的考核标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公司合并不履行告知义务会受到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合并是指几个公司成为一个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称为好几个公司。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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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和当事人对医疗的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的《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健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的生命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术。”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延伸,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
同时,医疗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使他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的误区。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疗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非常规的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一旦出现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
[律师回复] 案件破获拒付酬金2007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胶州市胶东镇路段时将骑自行车通过公路的于某1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7日,于某1的儿子发出悬赏公告,寻找目击证人,并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付10万元酬金。邻村村民于某2看到悬赏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在于某1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只要于某2为交警部门提供重要线索确认肇事司机,于某1的儿子将于三日内给付于某2酬金10万元。2007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2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但提供了破案线索的于某因索要悬赏金无果,将于某1的儿子、田某至胶州市,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悬赏金10万元。于某1的儿子认为,悬赏公告是在自己气愤之余发出,只为能替母亲讨回公道,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故拒绝支付酬金。而于某2则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约支付赏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胶州市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2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2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2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胶州市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1的儿子一次性给付于某2悬赏金26000元,同时将张某赔偿的面包车给予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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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谓清算,就是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形成的赔偿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当中,公司注销,一方面,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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