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能否以劳务出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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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企业中能否以劳务出资?要看合伙企业的性质与合伙人的性质。若是合伙人属于普通合伙人的话,那么根据规定是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的。但要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合伙企业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是不得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中能否以劳务出资

一、合伙企业中能否以劳务出资

1、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此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3、有劳务出资的情况: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性,但是作为公司,公司就明确规定了不能劳务出资。为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所以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是合伙企业只要合伙人同意,则不排斥这种行为。

二、成立合伙企业的出资要求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什么区别?

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注册公司基本不同。

公司应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基础,并具有法律特征

基于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具有承诺的特征。

2、注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注册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具有一定的人格独立性。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只有相对的人格独立。

3、注册合伙和注册公司有不同的责任。

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和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无尽的法律责任。

4、注册合伙和注册公司的财产关系是不同

公司与其财产是一致的、自觉的,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

合伙,合伙的财产是不完善的,准确的,因为合伙的财产是和合伙人的财产相关的。

5、注册合伙和注册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配是不同的。

公司,除公司章程要求外,公司一般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损益一般按照合伙人研究会议进行分配,或者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

6、注册合伙企业和注册公司的投资人对公司拥有不同的管理权

公司,公司的管理权通过公司整顿组织履行,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整顿组织履行公司的管理权。

合伙企业中能否以劳务出资?上文已经做出了详细介绍。实践中,很多人不能正确区分公司与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这属于两类不同类型的组织。除了在设立的条件、材料等方面存在不同外,在出资要求上面也有所差异。若您还有合伙企业出资的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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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新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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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伙企业如何处理合伙企业账务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报废手续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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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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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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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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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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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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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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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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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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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的发展,特别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成功,一些国家的法律赋予合伙组织相对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组织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和等国家的合伙法除确认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外,还将合伙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的法律地位的经营性组织来对待。时至今日,这种作法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同。法国甚至在1978年修改民法典时赋予某些合伙组织以法人地位。 合伙相对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的确认,使合伙财产的集团所有权得以确定。考试/大统一法委员会于1994年最新修订的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是合伙财产的所有者。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原始投入合伙或为合伙利益以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都是合伙财产”。该法同时规定,在转让合伙财产方面,确认合伙为一主体,即“任何不动产都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取得,这样取得的所有权在转让时只得以合伙名义进行”(第八条第3款)。我国地区的合伙经营条例规定,合伙财产“须由合伙人按合伙协约绝对为合伙经营之目的而持有及运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伙的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具有趋同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合伙法如此规定具有明显的实用性,不能据此肯定合伙财产的法人性。但无论如何,合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和转移财产的规定确实方便了合伙组织的经营,考试/大对于合伙的发展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合伙(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财产集团所有权性质的增强是商业经营客观需要的反映,是合伙组织性增强在合伙财产上的反映。 上述合伙财产的沿革,引起许多国家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改变了罗马法将合伙财产规定为按份共有的作法,而将其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归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与经营,排除了出资人任意处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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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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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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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
[律师回复]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我跟人合伙开了一个企业,现在我们的企业已经发展的很好了,只是我在运行方面还属于一知半解,就想要了解一下那个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怎么处理的啊,求解答!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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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企业法中能否约定劳务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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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双方或各个合伙人各怀心腹事。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4、合伙清算后合伙人利益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次支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生产者欠款、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但是在返还出资问题上,因各人投入的标的不同,可能发生纠纷。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伙时房屋还在,且没抵押等事项,就比较容易返还。有的投入的是金钱,都在产成品或者外部的债权中,就比较难返还。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执行约定和法律。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益分配的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例如在一起合伙中原有8个合伙人,先有2个提出退伙,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还,大家没有异议后,其他6人过了一个月,决定解散合伙。
5、相关民法处分原则在民法原则中还有处分原则。就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任何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一是两个清算人是违背意志的情况下被胁迫所为,二是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别人本金一点都没有收回而这两个合伙人却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还要一点不少的收回,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退一步说,就是两清算人自己可以放弃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权利的话也不可以将他人的权利一并放弃。综上所诉日常生活中,在合伙开公司或做买卖前,我们可阅读有关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的法律法规。将合伙的各种责任和义务提前约定好写入合同。不要碍于情面,错过最佳解决办法或者错过诉讼时效丧失权利。如果发生纠纷也不必慌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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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这要看合伙企业的性质与合伙人的性质。若是合伙人属于普通合伙人的话,那么根据规定是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的。但要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合伙企业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是不得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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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能怎么退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两大类:
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退伙意愿而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退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又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的当然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其中还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
2、合伙企业怎么退伙?
网友提问:我于.
10.25和两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固体酒精厂,由于是朋友相邀,出于信任朋友的立场,我并没有对他们的固定资产做很多的调查(这个厂是以前他们两人和另外一个于.7月合伙搞的,但由于内部有矛盾现在一直处于停产阶段,他们说是以前总投资时24万多,现在那个占40%的股东愿意亏4万退出,)我是按照他们现在是20万的股本入得股,我是8万现金,占40%,他们是以原来的设备及资产入股,分别占40%和20%。只签了一份普通的合伙协议,没有注册。现在由于有矛盾想退伙(主要是他们不是按照协议按时交营业款,再就是厂里的货车经常用于他们自己厂的营运,三就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他们的实际资产和设备并没有这么多的价值,我自己列了一份补充协议列明资产明细他们的都不愿意签字),和他们提出说自己亏2万退出他们不同意,我想请问一下律师:
1.我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退伙?
2,由于我是以现金入得股,我可以要求他们返还我现金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向,以合伙企业未成立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现金。
3、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担债务吗?
小案例:老张与老李合伙开了一家洗浴中心,拖欠他人一笔6万元的债务。因连年亏损,洗浴中心经营两年后老张便撤资退伙,并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了3万元债务。但退伙后债务人仍几次找到老张,要求还清6万元欠款。请问,退伙后老张仍需承担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吗?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老张虽然退伙时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但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老张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老李追偿。
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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