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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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约定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但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赔后保险金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对于“商业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了解。
商业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

一、商业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

对于商业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约定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但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赔后保险金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

而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保险尚未理赔,尚未转化成可分割的财产性利益,甚至在有些情况中离婚时保险尚未缴纳完毕,还需要继续缴纳,就需要视情况进行具体的分割操作。

如果缴纳保险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对这一财产性利益进行分割时,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退回的保单价值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如果因为保险金属于预期利益无法立刻进行分割,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理赔完成后产生保险金,再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对相应的部分进行分割。

而如果想要延续保险的保障,可以由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补偿,或由变更为被保险人的支付补偿,双方可以协商进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房子贷款没还清,离婚后由谁偿还?

对于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离婚后仍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贷款由一人偿还,但是此协议对外不具有效力,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即如果事后银行要求夫妻任意一方还贷,都必须履行还贷义务。但对于内部约定不需要偿还贷款的一方来讲,偿还完贷款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这笔贷款。

2、如果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此时还需要再分两种情况:

(1)加了另一方的名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贡献比例进行分割,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承担还贷责任;

(2)没有加另一方的名字,房屋归登记人所有,需要对另一方就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婚后购买彩票、刮刮乐中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这样规定的:

(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进而认为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的夫妻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不同,若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自然就能协商分割。但要是产生了争议的话,就只能诉诸法院,由法官做出财产分割的判决。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有可能涉及到商业保险的分割。上文中已经就“商业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的问题做出了解答,若还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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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业保险如何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约定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但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赔后保险金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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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他在我手里买了一份保险。来问我,我就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有关商业人身保险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已经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该如何定性却未谈及,目前司法审判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离婚财产分割中需注意事项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商业性质保险,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类似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一项内容,相当于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进行确权转化,且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的利益也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才能支取,故保险利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不同于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
2、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商业保险虽然一方面仍然具有很强的风险防范作用,但已有很大的演变,商业保险还是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成为夫妻投资获取收益的手段。夫妻虽然以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购买商业保险,但其动机却是希望整个家庭财产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尤其是投资分红型的保险。如果每年都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交纳保费,而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该保险利益为一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配偶另一方却享受不到任何保险利益的话,将显失公平。故应当就商业性质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商业性质的保险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认定,上述两种观点都过于片面,涉及到个案时,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笔者作了一些初步的整理如下: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处保险;
(4)财产保险: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上述
(3)至(5)三类保险的共同特点是消费型保险,夫妻以共同财产所交纳的保费不存在累积保本的情形,一般没有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说,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保险价值的体现只能是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故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以上所谈的只是基本的传统型的保险品种上,但实际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分割标的大多为保险公司开发的新品种,比如说分红险。这是一类信托投资的保险,以现在特别热门的“投资连结险”为例,我们来分析一下,投资连结保险相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而言,除了给予生命保障外,还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其主要特点是:保费分成投资和保障两部分,受益主要来源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投资连结保险一般会把投保人所缴付的保费按照不同的比例分为两个账户:一般是较少部分保费进入保障账户,用于体现产品的保障功能;其余较多的部分进入投资账户。这类保险是投资险与寿险的结合,有主险与附加险之分,但其特点是,合同具有确定的保单现金价值,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就可以获取部份现金价值,并且享受投资帐户所得的利益回报。在双方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也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费未交足两年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所以,对新型的投连险,类似于夫妻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投资于基金产品,常常投资额比较大,我们认为要结合附加险的品种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将离婚时主险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上举例说明,当法官面对保险利益的财产分割时,是不能笼统而论的,而要细分保费来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保险品种、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单一险还是复合险来作出综合判断。尤其是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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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商业保险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约定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但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赔后保险金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如何分割商业保险”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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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已经是结婚2年时间了,现在他们夫妻的感情不是很好,所以想知道的是要是商业保险离婚时分割吗?
[律师回复]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
  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处保险;
  
(4)财产保险:
  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上述
(3)至(5)三类保险的共同特点是消费型保险,夫妻以共同财产所交纳的保费不存在累积保本的情形,一般没有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说,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保险价值的体现只能是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故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以上所谈的只是基本的传统型的保险品种上,但实际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分割标的大多为保险公司开发的新品种,比如说分红险。
  这是一类信托投资的保险,以现在特别热门的“投资连结险”为例,我们来分析一下,投资连结保险相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而言,除了给予生命保障外,还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其主要特点是:保费分成投资和保障两部分,受益主要来源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投资连结保险一般会把投保人所缴付的保费按照不同的比例分为两个账户:
  一般是较少部分保费进入保障账户,用于体现产品的保障功能;其余较多的部分进入投资账户。这类保险是投资险与寿险的结合,有主险与附加险之分,但其特点是,合同具有确定的保单现金价值,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就可以获取部份现金价值,并且享受投资帐户所得的利益回报。在双方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也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费未交足两年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所以,对新型的投连险,类似于夫妻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投资于基金产品,常常投资额比较大,我们认为要结合附加险的品种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将离婚时主险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上举例说明,当法官面对保险利益的财产分割时,是不能笼统而论的,而要细分保费来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保险品种、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单一险还是复合险来作出综合判断。尤其是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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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要离婚了,我们买的是商业保险,因为我们在一家公司上班,希望能给我解答商业保险离婚分割么是怎么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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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商业保险虽然一方面仍然具有很强的风险防范作用,但已有很大的演变,商业保险还是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成为夫妻投资获取收益的手段。夫妻虽然以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购买商业保险,但其动机却是希望整个家庭财产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尤其是投资分红型的保险。如果每年都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交纳保费,而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该保险利益为一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配偶另一方却享受不到任何保险利益的话,将显失公平。故应当就商业性质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要求分割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保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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