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婚姻无效。
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
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
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父辈与子辈之间才属于三代以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冒名顶替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对于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来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
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我们认为,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效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
双方各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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