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督部门指令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指令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二、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程序如何
1、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2、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
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
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3、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6、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
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7、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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