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女婿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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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独生子女女婿一般没有继承权,如果死者在生前订立了有效的遗嘱,且在遗嘱之中赋予了女婿继承权,那么此种情形下女婿通常可以继承死者的财产。对独生子女女婿有继承权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用阅读这篇文章。
独生子女女婿有继承权吗?

一、独生子女女婿有继承权吗?

1、独生子女女婿一般没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独生子女继承房产的流程如下:

(1)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2)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带以下这些材料:

①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②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③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④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3)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书;

继承公证书;

③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二、独生子女继承有风险吗?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过程之中是有一定风险的,具体的风险如下:

1、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按照法律,继承有风险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关系中排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果他们生前未作任何传承安排,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2、独生子女对继承的财产在通过诉讼过户时,有时会面临没有被告的法律风险。

要将继承的遗产过户到独生子女名下,可以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相关部门才给办理过户手续。我们都知道现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是相当的困难,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在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就办理不了继承权公证。如果通过诉讼程序办理过户,诉讼就要有原告、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刚才我们讲了有继承人跟独生子女分财产的情况下有风险,现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爷爷、姥姥、叔叔、舅舅的都没有,只有独生子女一个人,如果想通过诉讼程序过户,在就独生子女一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会面临着找不到适格的被告的尴尬情形,现在法院收到不少这样的案子,有的独生子女没有办法,只好将自己的妻子当被告,结果被法院驳回,所以在没有其他继承人与独生子女分财产的时候,独生子女也不能顺利继承到遗产。

3、财产下落不明的风险。

在父母突然遭遇意外风险或实发疾病死亡时,父母没有事先对财富进行安排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不掌握父母的财产状况,父母有哪些财产,财产都放在什么地方,父母对外有哪些债权等情况不明,一旦父母突然离世,有许多子女会找不到父母的财产,使得财富下落不明,这是财富传承中最常见的风险,也是使得财富遭受损失最大的风险。

三、女婿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房产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死者的死亡证明。

此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可能需要提交的材料

(1)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2)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那么女婿一般无法获得财产的继承资格。女婿如果想要继承财产,需要向相关部门证明自己有财产继承资格的材料。对独生子女女婿有继承权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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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儿媳,女婿享有继承权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该解释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国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满足于吃饱穿暖。至于亲情赡养、精神慰藉,当时考虑尚少。而如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多有改善,他们缺乏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渐增多的精神赡养案即是明证。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儿媳能去探视,这无异能给其极大的安慰。更何况儿媳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是故,应当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分配给其一份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丧偶儿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帮助”。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的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
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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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女婿有没有继承权的?如果有的话,是不是也可以说明我的准女婿可能是贪我们家的钱财所以才跟我女儿在一起?
[律师回复]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及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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