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规定,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即明确了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

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

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真实目的是说明,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二、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需要履行吗?“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

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主要是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

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由此可见,“假离婚”无论在婚姻关系效力和财产分割效力上,都和“真离婚”有同样的效力。

只是在“假离婚”案件中,法官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真实意思表达的审查,会更谨慎一些。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9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4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一键咨询
  • 164****13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0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2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1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3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2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0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2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0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3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1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1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规定,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10w+浏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传统的学说与立法中概念存有重大分歧,其根源在于建立的基础不同。传统民法学尽量避免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而将民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消和效力未定四种情形;我国立法则将民事法律行为仅限定为“合法行为”。二者为弥补相互间的差异,导致了诸多自相矛盾的情形。比如,传统民法学说在避免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的同时,又认为其属于适法行为,以与违法行为相区别;而我国立法虽规定法律行为属“合法行为”,但又接受了传统民法学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规则(并认为这些行为属不合法行为),然后另设“民事行为”作为这三类行为的共同上位概念,对“民事行为”进行了效力性评价。造成上述自相矛盾和差别的原因,就是多年来民法学界对合法性评价和效力性评价认识的局限性。  一般认为,合法性评价体现了代表国家意志的价值取向,是法律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范所作的判断和确认。根据合法性评价,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所谓效力性评价,就法律行为制度而言就是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所作的判断和确认。根据效力性评价,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撒销行为和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法性评价和效力性评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方式,但对其不同之处却少有人考究,至今民法学界仍有不少混乱之处。  1.有效法律行为就合法吗  我国民法学者大都认为,有效民事行为就是合法行为。但依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被认为是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无关。毋庸置疑,对于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来说,有效即为合法,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效但不一定合法。
(一)强制有效行为。根据梁慧星的论述,未成年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为可撤消行为或无效行为,但是行为人“如用诈术使人相信其行为能力”或伪称“已得人之允许,则其所为之法律行为应使之有效。”再有,根据董安生的论述,法律行为人“故意隐匿其心中之真意而表示了与其真意不同意义之意思表示”时,“其意思表示并不因之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陆法各国原则上确认此类行为无效,但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4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物价局的评估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物价局的评估有法律效力。对方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3在物价局评估出来后,和高速公路达成赔偿3万元属于调解。如果没有如下情形,无法反悔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拆迁评价中的评价时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在对城市进行评估时,估价时点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必然会涉及到评估时点的确定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是个动态的过程,从开始准备拆迁到拆迁实施直到房屋安置,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以哪个时间作为拆迁评估的评估时点呢从实践中来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时点:决定拆迁日、拆迁动员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拆迁公告日、开始拆迁日、拆迁完成日、开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在这么多的时点上,比较合理的价格时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为根据规定,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启动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日子,标志着拆迁工作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从此之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被拆迁房屋就不能再改变。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表现的房屋市场价格,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一)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流动比率为200%比较合适。运用流动比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流动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流动资产保证程度越强,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已有足够的现金或存款用来偿债。原因在于流动资产的质量如何影响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比如,流动比率高,也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且收款期延长以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增加所致。

2)从短期债权人的角度看,自然希望流动比率越高越好。但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过高的流动比率通常意味着企业闲置现金的持有量过多,必然造成企业机会成本的增加和获利能力的降低。  

3)流动比率是否合理,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4)应剔除一些虚假因素的影响。
2.速动比率  所谓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其他流动资产等之后的余额。由于该指标剔除了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资产,因此,比流动比率能够更加准确可靠地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般情况下,速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速动比率为100%时较为恰当。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该指标是从现金流量角度反应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越多,越能保障企业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该指标过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获利能力不强。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和带息负债比率。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如果该指标过小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国际上认为资产负债率为60%合适。
2.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负债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但企业不能充分地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  【注意】(
1)企业在评价产权比率适度与否时,应从提高获利能力与增强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在保障偿债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产权比率)。也就是说,该指标即不能过高(偿债能力低),也不能过低(获利能力低)。(
2)产权比率与资产负债率对评价偿债能力的作用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资产负债率侧重于分析债务偿付安全性的物质保障程度,产权比率则侧重于揭示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指标过高,反映财务结构不稳健)以及自有资金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
3.或有负债比率反映所有者权益应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对外担保金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金额(除贴现与担保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其他或有负债金额一般情况下,或有负债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所有者权益应对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越高;或有负债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承担的相关风险越大。
4.已获利息倍数(利息保障倍数)反映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其中: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注意】(
1)已获利息倍数不仅反映了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其他因素不变,该指标越高表明息税前利润越大,即获利能力越大),而且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2)一般情况下,已获利息倍数越高,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该指标为3时较为适当。从长期来看,若要维持正常偿债能力,利息保障倍数至少应当大于1。
5.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带息负债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中带息负债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偿债(尤其是偿还利息)压力。其计算公式如下:带息负债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注意】(
1)该指标属于构成比率;(
2)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低,表明企业的偿债压力越低。
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一)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流动比率为200%比较合适。运用流动比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流动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流动资产保证程度越强,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已有足够的现金或存款用来偿债。原因在于流动资产的质量如何影响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比如,流动比率高,也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且收款期延长以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增加所致。

2)从短期债权人的角度看,自然希望流动比率越高越好。但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过高的流动比率通常意味着企业闲置现金的持有量过多,必然造成企业机会成本的增加和获利能力的降低。  

3)流动比率是否合理,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4)应剔除一些虚假因素的影响。
2.速动比率  所谓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其他流动资产等之后的余额。由于该指标剔除了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资产,因此,比流动比率能够更加准确可靠地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般情况下,速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速动比率为100%时较为恰当。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该指标是从现金流量角度反应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越多,越能保障企业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该指标过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获利能力不强。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和带息负债比率。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如果该指标过小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国际上认为资产负债率为60%合适。
2.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负债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但企业不能充分地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  【注意】(
1)企业在评价产权比率适度与否时,应从提高获利能力与增强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在保障偿债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产权比率)。也就是说,该指标即不能过高(偿债能力低),也不能过低(获利能力低)。(
2)产权比率与资产负债率对评价偿债能力的作用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资产负债率侧重于分析债务偿付安全性的物质保障程度,产权比率则侧重于揭示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指标过高,反映财务结构不稳健)以及自有资金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
3.或有负债比率反映所有者权益应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对外担保金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金额(除贴现与担保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其他或有负债金额一般情况下,或有负债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所有者权益应对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越高;或有负债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承担的相关风险越大。
4.已获利息倍数(利息保障倍数)反映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其中: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注意】(
1)已获利息倍数不仅反映了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其他因素不变,该指标越高表明息税前利润越大,即获利能力越大),而且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2)一般情况下,已获利息倍数越高,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该指标为3时较为适当。从长期来看,若要维持正常偿债能力,利息保障倍数至少应当大于1。
5.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带息负债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中带息负债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偿债(尤其是偿还利息)压力。其计算公式如下:带息负债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注意】(
1)该指标属于构成比率;(
2)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低,表明企业的偿债压力越低。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婚姻关系是不是解除的效力评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婚姻关系是不是解除的效力评价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婚姻关系合法;
(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
(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说明]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人民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4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失踪多久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失踪并不会构成导致离婚,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由于离婚纠纷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因此,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因此,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如果想离婚,可先诉至,由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其妻的通知义务,一旦60日的公告期满,即便被告不出庭,亦可缺席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另外,丈夫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如宣告失踪的,可另行离婚,人民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在宣告之日起即告解除。
另外,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2年的时间,才会予以判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姻关系能不能解除的效力评价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婚姻关系能不能解除的效力评价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