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和解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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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经济仲裁和解的原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经济仲裁和解的原则是什么?

一、经济仲裁和解的原则是什么?

1、自愿仲裁的原则:主要指当事人是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经济合同仲裁不是经济审判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裁审自择。

2、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3、着重调解原则: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据此,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个特点。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关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不适宜或当事人发现仲裁成员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时,应退出对该案的仲裁。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二、经济仲裁适用哪些领域?

经济仲裁至少可以适用于以下两个领域:

1、涉外经济仲裁,主要处理国际贸易中带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政府也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对外贸易和远洋运输中产生的一切争议。

2、国内经济仲裁。专门解决业主与雇佣者,承包人与发包人、专职开业医生与病人之间有劳资关系,权利、利益等的争议。

采用仲裁的办法解决国内经济合同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中国一般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

经济仲裁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仲裁适用于两个领域,一个是涉外的经济仲裁,一个是国内的经济仲裁,处理涉外经济仲裁时,需要由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按照规定下达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经济仲裁和解的原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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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主要原则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2、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3、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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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因为劳动仲裁被他们的单位的员工仲裁到仲裁委会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举证原则是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
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撤销具有应注意以下规则:
1、《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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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适用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6条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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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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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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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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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经济仲裁的原则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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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适用指南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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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③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④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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