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是否可变更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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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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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是否可变更,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问题问题带来帮助。
离婚协议中财产是否可变更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是否可变更

离婚协议中财产是可以变更的。

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则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

签订了协议,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对方是可以反悔的,因为如果对方坚持不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这个协议自然也就失效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问题

1、离婚协议要合法。

离婚协议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是无效的。

例如,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

协议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使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

对住房分配、离婚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2、协议离婚时,当事人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为了尽快离婚或图省心,而放弃自己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权利,以免将来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有些人协议离婚后,马上又反悔,无非两个因素。

一是感情上的因素。

因一时之气,而协议离婚。

双方冷静下来后,都想起对方的优点,仍相互关心,放不下对方,觉得当时办离婚太草率。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不办复婚登记就继续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一种因素是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的话,那么就可以自主的到民政部门来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在此之前的话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确定离婚协议书的,之后如果双方反悔协议变更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变更,前提是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是否可变更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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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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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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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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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扶养协议的内容,变更抚养协议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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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扶养协议的内容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是父母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通过协商、自愿的方式,在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后订立的协议。
1、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写,也可以没有原因,直接写本协议),一切都由孩子父母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只要不违反不危害孩子健康成长和法律规定就可以了。
2、变更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变更给母、父等。
3、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自己约定)。
4、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一方孩子如何探视(自己约定)。
5、其他约定。最后,变更抚养权协议书还需要裁定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得到法律保护。
二、变更抚养协议需要哪些材料变更抚养权有二种方式:一是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对抚养费等达成明确的内容并履行;二是到人民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人民裁决。如选择解决,需要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户口本,离婚判决书,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人民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子女今后的成长问题,而且可以稳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的关系,不至于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人民处理此问题应依照《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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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子里涉及一项工程变更,需要与另一家企业签一份工程合同变更协议,大神们有工程合同变更协议范本吗,我借鉴借鉴
[律师回复] 工程合同变更申请书
一、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有哪些
(一)变更合同价款的分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变化”、“暂估价”;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又可分为工程变更类签证和索赔类签证。
索赔方式解决合同价款,解决过程承发包双方耗时耗力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方法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二、变更合同价款的注意事项
(一)工程量偏差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符合规模规定者),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1)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2) 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费调减。(9.6.3)
(二)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
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三)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
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现实际完成了110吨的工程量,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110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100吨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调整,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的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合同双方确认的,才能作为工程量调整的依据。
(四)不可抗力
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对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合同双方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使损失达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可能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导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变、施工顺序改变、合同终止等情况。不可抗力的影响在不是很长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可以在该事件发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对工期给予一定的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比较大,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还不能够复工,对于合同的某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该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处理价款调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同的结果进行调整。
(五)措施项目费
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该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结算,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结算时均不能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内约定的属于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的费用是包死的,即价格与工程量均不能调整,不论你赚还是亏!那么,在合同签订前,你就要仔细看看合同内哪些是措施项目,它的费用是高是低,还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没有多算或少算,这些项目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则,合同签完之后就不能调整了,结算时就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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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下面是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书具体内容
甲 方(女方):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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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 套房产,分别位 于 。 20 年 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现 双方自愿就上述房产分配事宜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房产的基本情况
1.
1、房产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性质为 。 1.
2、房产购买款 元,为甲乙双方共同支付,原为双方夫妻共同财 产。房产用途为 ,房产现情况为 。
二、房产权利归属
乙方自愿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居住权、增值利益等所有权利,即自本协议 签订之日起,房产的所有权、居住权、房产在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的增值利益 等所有权利均归属甲方个人所有。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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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因房产为小产权房屋, 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但乙方无权处分该房产 (包 括但不限于擅自在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否则乙方应 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
2、 房产符合过户条件时,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甲 方名下(若甲方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无权干涉,且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 房产过户登记至第三方名下)的有关手续。
3.3﹑房产过户登记涉及的费用由 方承担。
你好,我跟我丈夫协议离婚的,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后能否变更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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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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