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是案情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案情复杂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
(五)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三、批捕后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检察院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阶段并不是只能申请延长一次侦查羁押期限,在此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羁押的期限最长可以至7个月,但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案情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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