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不是仲裁之后才能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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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不是仲裁之后才能起诉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不是仲裁之后才能起诉?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否仲裁之后才能起诉?

和单位因为工伤待遇纠纷,必须先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

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可以向同级政府或者上级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发生工伤纠纷以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工伤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职员入职后单位一般都是会给其缴纳社保的,故此在其受工伤之后,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若是用人单位或者是保险公司不愿意让职员享受供工伤待遇的,此时可以书写诉状之后,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产生纠纷,那么是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解决,但对于劳动纠纷必须要先进行仲裁,只有对仲裁的结果不服才能走起诉,所以,对于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不是仲裁之后才能起诉?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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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八级伤残赔偿项目: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住院)、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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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朋友在一个工地上班,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下面供你参考,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已经获得第三人的民事伤害赔偿后,受害人还可享受工伤补偿。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伤待遇239213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11408元(9个月零6天×1240元/月)、工伤医疗待遇75244元、护理费20496.2元、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8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40元(11个月×1240元/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632元(10个月×3163.2元/月)、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82243元(26个月×3163.2元/月)、鉴定费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偃师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对此案予以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没有差额部分,被告不应二次赔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洪军于2002年4月1日到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任清扫工,月工资12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没有为周洪军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11月22日13时左右,原告周洪军接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通知到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路段清除杂草,当周洪军骑自行车行至310国道 716KM+656M处时,被臧世琦驾驶的车主为李东锋的豫C3C712号轻型自卸货车撞伤。经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臧世琦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周洪军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被送到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1、重度颅脑损伤,
2、应激性溃疡出血。住院治疗71天,陪护二人,住院费59063.62元,门诊费1430.7元。2013年4月9日,原告周洪军再次被送到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陪护二人,住院费24720.07元。2013年6月4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洪军所受损伤为工伤。2013年8月28日,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洪军为伤残捌级。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70元。
2、车主李东锋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975.13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2800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中。
????2013年10月30日,周洪军向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依法解除周洪军与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偃师市城市管理局)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偃师市城市管理局)支付周洪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4月2日,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偃劳人仲裁字(2013)第50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做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依法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无需对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认定。
二、周洪军所受损伤主要由第三人造成,其在提请仲裁前,已先行到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请了民事赔偿。依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周洪军申请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偃师市人民法院已判决,且不低于工伤赔付标准,故不予支持。对于周洪军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误工费11320元,已超出工伤待遇的数额,故不予支持。
三、关于周洪军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共计72252.65元,而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伤残赔偿金为163540.96元,不存在补差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四、关于周洪军申请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予以驳回。故裁决如下:对周洪军的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周洪军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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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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