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的不是实际收款人借条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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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打借条的不是实际收款人借条是不是有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打借条的不是实际收款人借条是不是有效

一、打借条的不是实际收款人借条是否有效?

打借条的不是实际收款人也不代表借条是无效的,借条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二、写借款合同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司法实践中像是夫妻共同债务,有可能打借条的是丈夫,借款人把钱直接汇给了妻子,像这种情况,不能说借条就是无效的,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最好把钱直接给了写借条的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打借条的不是实际收款人借条是不是有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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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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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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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否存在银行转账、现金交付、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支付等付款凭证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是否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赌债等用于非法目的等的借款属于无效借条该借条内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借条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如满足以上条件借款属于有效凭证,不因为债务人死亡而消灭。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做为出借人可以借款人的继承人,要求履行债务。虽然借款人死亡时所欠债务尚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死亡,要求其履行债务已不可能。换言之,作为一方当事人借款人的死亡造成该借条名存实亡,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就不能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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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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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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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相关连接: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有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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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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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实际履行。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作、更换的补救措施,由于《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因此可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和第110规定,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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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在真实而不在书本的商业环境中,交易双方常常会出现不签合同就让你履行而事后又不承认,或者达成合同意向以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签字盖章,或者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例如须经过公证合同才生效的条款。这些使得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甚为不利。对于急于签订合同或者希望合同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来讲,上述情形无疑增加了合同生效的难度,限制了交易的便捷,不利于合同法所倡导的鼓励交易的原则。
因此,在立法和实务中,有必要偏重对合同生效积极作为的一方的保护,这对于建立财产的动态流转,交易的安全稳定,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义关系都不可或缺。幸好合同方面的法律已经对该类事项作出了强制性规范,实务也理当随需而动。
二、解决之道: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以及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法律将认可该合同的效力,不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签字盖章与否,均在所不问。换言之,法律认同事实合同关系,虽然合同的签订有些许瑕疵,只要符合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对方又予以接受这两个构成要件,该合同就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所以在实践中,愿意合同得到实际执行的一方在对待合同签订的瑕疵,或者处于合同弱势一方因情况紧急或工作被动来不及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对方当事人尚未签字盖章但又要求立即履行的时候,不妨起草好合同项下标的物或者主要义务的书面签收文件,请对方当事人在自己履行完毕合同主要义务以后予以确认验收,从而对合同签订时的瑕疵进行补正,以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受法律的保护。这同我们平常所说的“生米煮成熟饭”形成既成事实有点相似,可能区别在于合同的事实履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解决这种类型的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收集保存好对方接受主要义务的证明,比如收货单,验收证明和承诺付款书等等。
三、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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