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侵犯商业信誉既遂如何量刑
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本罪的认定条件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
“散布”是指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捏造情况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扩散。“散布”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或图形,也可以是三者组合。“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众公开传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
“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利用语言、文字、音象、图画、网络、流动性宣传等手段,虚构歪曲某种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事实,并向外传播,以便第三人知晓的行为。
概括而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以分为:
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唆使或者收买他人(如新闻媒介)等形式去散布;
三是唆使或者收买他人损害商品声誉。
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构成共同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现方面存在五种行为表现形式:
其一,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比性广告,是指含有对比内容的广告,即通过选取某一个、某一类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对比,用以说明商品、服务的优点或者特征的广告。
对比性广告可能在对自己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同时,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进行贬低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或者通过对自身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进行贬低性宣传,容易造成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
声明性广告,是指含有声明性内容的广告,往往借夸大自己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
其二,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种方式的投诉理由一般为:
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其三,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散布虚伪事实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这种方式往往可以通过商业信息发布会、商品交易会议散布虚假言辞,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等方式实施;
既有经营者本人利用言辞实施,也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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