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重婚罪如何赔偿,犯重婚罪最后能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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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重婚罪如何赔偿,犯重婚罪最后能离婚吗

一、女方重婚罪如何赔偿

女方重婚罪,可以对男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男方在离婚的过程当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以上法院直接起诉,从而按照重婚罪的基本条件量刑。

同时法院会依法参照其他相适应的法律条款,结合嫌疑人自身实际情况,适用量刑标准。

重婚罪的刑罚标准:

【《刑法》对重婚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重婚罪最后能离婚吗

可以离婚,且无过错方可以申请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女方重婚罪如何赔偿,犯重婚罪最后能离婚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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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犯什么罪的处罚最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最重刑为死刑,而《刑法》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死刑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
第九章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6-7]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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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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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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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
第九章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6-7]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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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重婚罪怎么赔偿,犯重婚罪最后能离婚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女方重婚罪怎么赔偿,犯重婚罪最后能离婚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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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最近再去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犯走私贵重金属罪业务的时候,我就想知道00问题的答案,你们可以帮我帮助我一下吗?最好快一点,谢谢啦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分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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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欺骗女方重婚女方犯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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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上,犯什么罪的处罚最重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最重刑为死刑,而《刑法》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死刑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
第九章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6-7]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刑事上犯什么罪的判刑最严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最重刑为死刑,而《刑法》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死刑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
第九章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6-7]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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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刑法上,犯什么罪的处罚最重呢?
[律师回复] 对于中国刑法上,犯什么罪的处罚最重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最重刑为死刑,而《刑法》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死刑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
第九章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6-7]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中国刑法上,犯什么罪的处罚最重呢?
[律师回复] 对于中国刑法上,犯什么罪的处罚最重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最重刑为死刑,而《刑法》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死刑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
第九章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6-7]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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