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和其他女的生孩子是否重婚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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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和其他女的生孩子是否重婚罪

一、婚内和其他女的生孩子是否重婚罪

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会坐牢吗?

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重点在于

1、有配偶;

2、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比较高的,举证会比较困难,重婚罪的追溯期只有五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重婚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婚外生育的子女,有可能是一

夜情所生的孩子,也有可能是强奸所生的孩子,不一定就能构成重婚罪。情感上非常理解出轨对家庭造成的伤害,但是法律是注重证据的。最后强调一下重点,婚外所生子女,不是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重婚罪,要看是否领取结婚证和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婚内和其他女的生孩子是否重婚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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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提出诉讼,一般情况不会主动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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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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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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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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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整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 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十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十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十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十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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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和其他女人生了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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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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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的罪名。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二、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
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
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
6、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
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
9、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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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重组管理人员的如何确定 可以由企业决定,也可以是指定。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什么是破产重整?重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是人民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进行了明确,但各地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 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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