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强奸罪一定不被执行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
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不一定构成强奸,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1、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象是精神病患者的强奸案件,实践中聚焦于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2、精神病人的认定
(1)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认定,往往以鉴定意见为评判依据。但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名称的变化,可以看出鉴定意见已不能作为一种当然的结论性证据来适用。
(2)要正确看待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但并不必然产生既定的法律效力,仅是判断案情的辅助手段之一。检察官基于专业方面劣势,不能盲从盲信专家意见,还应当基于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对鉴定意见作出判断。
3、特定关系人强奸案件“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也是司法实务中较难判断和把握的情节。特别是对于发生在特定关系人(男女双方曾经是夫妻、恋人、通奸关系)之间的强奸犯罪,判断案发当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成为难点。
三、没有暴力的强奸案件如何审查?
没有暴力的强奸案件审查方式包括对比双方当事人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对等。
1、对比双方当事人言词证据。
从双方陈述中寻找共同点,鉴别不同点,从而有利于去伪存真。
2、与其他证据相比对。
如果一方的陈述与其他旁证材料相矛盾或难以自圆其说,就要考虑到存在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或开脱罪责的可能,则作出对其不利解释。
3、通过双方关系、案发时情境、被害人事后的态度,确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1)结合双方关系来判断:曾经是婚恋关系的当事人,在案发时联系密切程度,对发生性关系的抗拒程度都是评判的依据。
(2)结合案发时情境来判断。特定关系人之间强奸案件,一般没有明显的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亦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生理情况等内容,分析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认定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
(3)结合案发后被害人的态度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发案后,如果被害人立即提出控告或虽未立即提出控告但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作出有利于被害人而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法院若是决定追究强奸犯的刑事责任,那么该强奸犯是一定不能被执行缓刑的,这是由于任何强奸犯都不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对涉嫌犯强奸罪判缓刑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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