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被告可以上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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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罪认罚的被告可以上诉吗?可以上诉。如果被告人以认罪认罚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自愿性等要求,或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过重等为由而提出上诉的,一般不会出现争议,属于被告人合法合理的诉求,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也不会因为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
认罪认罚的被告可以上诉吗

一、认罪认罚的被告可以上诉吗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反悔,如果法院已判决,可以上诉。

如果被告人以认罪认罚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自愿性等要求,或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过重等为由而提出上诉的,一般不会出现争议,属于被告人合法合理的诉求,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也不会因为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

如果被告人没有明确理由,或者不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提出上诉等情形。检察机关可能会认为被告人并不认可认罪认罚进行抗诉,之前的量刑建议会被撤回,最坏的结果是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的重要原则,其中“上诉”仅适用由被告人一方提起的上诉,即上诉人限定为被告人及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除此之外其他拥有上诉权,如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则不适用该原则。

“不加刑”则指: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即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8)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9)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原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其中,该原则适用的第二审程序既包括从一审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的案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只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也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经过对案件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包括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而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在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审判的案件,为防止先入为主,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确定合议庭人员、由原审合议庭之外的人依照第一审程序的所有规定重新进行审理、重新查明犯罪事实和收集犯罪证据。所谓“新的犯罪事实”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了被告人除一审已被起诉犯罪之外其他的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新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起诉的情况。

认罪认罚的被告可以上诉吗?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而一般刑事案件上诉的话,其中需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多数情况下不能因为上诉而加重被告人的量刑,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检察院可能会同时提起抗诉。如有更多刑事上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点击页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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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认定。当然,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是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而不是要法官于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代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对原告证据材料的审核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规定,当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使法官认为其诉讼请求是正当的,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缺席审理毕竟不同于对出席审理。当缺席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诉讼材料时,法官仅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值得怀疑。事实上在通常情况下,原告时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肯定会考虑到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在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又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或诉讼材料作为参考时,其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效果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尚有疑问。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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