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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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一般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一般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一、一般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故意杀人后自首的要判几年

犯罪后自首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使用上述规定。

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杀人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因此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胎儿和尸体均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堕胎不是犯罪。但是误以为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一般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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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故意杀人罪是怎么量刑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一般故意杀人罪是怎么量刑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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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定,故意杀人罪应怎样量刑
[律师回复] 故意罪判定与量刑
一 故意罪的定义及相关法规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故意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区别故意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
故意杀人罪是怎样量刑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一、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罪所需具备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以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所谓玩忽职守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本案要求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且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明白了上述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才能具体分析文章开头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以共同学习:
1、通过对所涉及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的理解,不难得知:围观的群众是不涉嫌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围观的群众,未进行追赶,未唆使小偷跳河,在法律上,不具有救助小偷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违法、不涉嫌犯罪。更何况,围观的群众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便,围观的群众有会游泳的,由于未负有救助义务,也仅仅是道德所衡量的,不存在过错、不涉嫌违法。
2.追赶的居民,实施了追赶行为,使得小偷跳河,后溺水身亡,追赶的居民未实施救助。
首先,小偷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是居民追赶的原因。居民在发现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是有权利制止、有权利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因此,居民进行追赶欲实施抓捕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小偷跳河,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小偷跳河是为了逃脱、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自主决定的。居民看到小偷跳河后,停止了继续追赶,并在岸边围观。而此时,河对岸,已有警察到场,也在关注小偷的举动。当看到小偷出现危险、快要沉入水中时,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齐声大喊:“有危险,快救人!”可知,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已经意识到小偷的危险,大声呼救,说明主观上无恶意,且大声呼救本身就是一种救助的措施。当追赶的民众看到河对岸有警察,本以为警察会下水施救,遂大喊“快救人”,不存在过错,不涉及违法。并且,追赶的居民并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因此,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追赶的居民,也不构成犯罪。
3.在场的警察,未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小偷溺水死亡,其行为如何定性呢?
首先,肯定不属于故意罪,本案中,警察是由于收到群众的报警,才赶赴现场,并没有的故意,且看到小偷会游泳,仅在岸边等候或请求救援,不存在间接故意。
其次,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由于小偷本身会游泳,懂得一定水性,警察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溺水,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身负一定的职责,不但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更有保障人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职责。本案中,小偷虽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未遂),但在其遇到危险时,更多的代表的是一个“公民”,此时此刻,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比追究违法责任更大的事情,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最可贵!”在此情况下,警察就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而履行这种义务的,应当是积极的行为。本案中,当看到小偷遇到沉入水中危险,其未能实施积极的、有效的救助措施,是一种的、消极的行为。其疏忽大意的认为,不会溺水,而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存在一定的玩忽职守。当然,如果在场警察根本不会游泳,且打电话是为了寻求支援,客观上不会游泳,则不存在过错,也实施了相应救助措施(打电话寻求支援),是不构成犯罪的。
案例:
一名小偷去小区偷东西,被居民发现后仓忙逃跑,附近的居民闻讯后纷纷拿起棍棒,追赶小偷。小偷被追赶到一条河边,发现居民仍紧追不舍,小偷来不及脱掉衣服,就匆忙跳入河水中,向对岸游去。追赶的居民,到岸边,停止了追赶,纷纷拿起电话报警。小偷向对岸游去,围观的民众越来越多。不多时,警察也赶到河的对岸。小偷看到对岸的警察,感到害怕,同时由于体力不支,开始挣扎。附近围观群众,大声喊叫“不好,快救命!”但,未有人实施救援。河对岸有两个警察,一个在打电话,并没有实施救援行为。小偷最终溺亡。
案发后,引起网民巨大热议。一方面是对小偷盗窃行为的憎恨,认为咎由自取,一方面是对小偷因此失去生命感到惋惜,对百人围观、无一人相救感到失望,对警察未实施救助感到不解和悲愤。
对于“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见。
现从法律专业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声明:前述案例的内容,是引用其他网络新闻报道并加以概括,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实,不代表真实事实,仅作理论探讨。
本案例中,小偷被追赶,跳入河水中,后体力不支沉入河水中,追赶的民众以及围观民众无一相救,且警察也未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偷溺亡的悲剧。追赶的民众、围观的群众,以及在场的警察,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要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白本案所涉及到的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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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故意杀人罪是怎样量刑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一般故意杀人罪是怎样量刑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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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未致死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杀人未致死怎么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故意未致死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未遂)罪,就应该参照上述判刑量刑的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期。
故意未遂的,依然构成故意罪,只是对量刑有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刑事处罚,判刑的长短。如因一时冲动犯下弥天大祸,故意未遂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
什么是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成功或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是犯罪未遂,构成故意(未遂)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未遂情形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心,a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b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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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怎么量刑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一、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罪所需具备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以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所谓玩忽职守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本案要求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且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明白了上述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才能具体分析文章开头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以共同学习:
1、通过对所涉及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的理解,不难得知:围观的群众是不涉嫌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围观的群众,未进行追赶,未唆使小偷跳河,在法律上,不具有救助小偷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违法、不涉嫌犯罪。更何况,围观的群众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便,围观的群众有会游泳的,由于未负有救助义务,也仅仅是道德所衡量的,不存在过错、不涉嫌违法。
2.追赶的居民,实施了追赶行为,使得小偷跳河,后溺水身亡,追赶的居民未实施救助。
首先,小偷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是居民追赶的原因。居民在发现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是有权利制止、有权利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因此,居民进行追赶欲实施抓捕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小偷跳河,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小偷跳河是为了逃脱、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自主决定的。居民看到小偷跳河后,停止了继续追赶,并在岸边围观。而此时,河对岸,已有警察到场,也在关注小偷的举动。当看到小偷出现危险、快要沉入水中时,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齐声大喊:“有危险,快救人!”可知,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已经意识到小偷的危险,大声呼救,说明主观上无恶意,且大声呼救本身就是一种救助的措施。当追赶的民众看到河对岸有警察,本以为警察会下水施救,遂大喊“快救人”,不存在过错,不涉及违法。并且,追赶的居民并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因此,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追赶的居民,也不构成犯罪。
3.在场的警察,未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小偷溺水死亡,其行为如何定性呢?
首先,肯定不属于故意罪,本案中,警察是由于收到群众的报警,才赶赴现场,并没有的故意,且看到小偷会游泳,仅在岸边等候或请求救援,不存在间接故意。
其次,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由于小偷本身会游泳,懂得一定水性,警察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溺水,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身负一定的职责,不但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更有保障人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职责。本案中,小偷虽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未遂),但在其遇到危险时,更多的代表的是一个“公民”,此时此刻,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比追究违法责任更大的事情,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最可贵!”在此情况下,警察就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而履行这种义务的,应当是积极的行为。本案中,当看到小偷遇到沉入水中危险,其未能实施积极的、有效的救助措施,是一种的、消极的行为。其疏忽大意的认为,不会溺水,而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存在一定的玩忽职守。当然,如果在场警察根本不会游泳,且打电话是为了寻求支援,客观上不会游泳,则不存在过错,也实施了相应救助措施(打电话寻求支援),是不构成犯罪的。
案例:
一名小偷去小区偷东西,被居民发现后仓忙逃跑,附近的居民闻讯后纷纷拿起棍棒,追赶小偷。小偷被追赶到一条河边,发现居民仍紧追不舍,小偷来不及脱掉衣服,就匆忙跳入河水中,向对岸游去。追赶的居民,到岸边,停止了追赶,纷纷拿起电话报警。小偷向对岸游去,围观的民众越来越多。不多时,警察也赶到河的对岸。小偷看到对岸的警察,感到害怕,同时由于体力不支,开始挣扎。附近围观群众,大声喊叫“不好,快救命!”但,未有人实施救援。河对岸有两个警察,一个在打电话,并没有实施救援行为。小偷最终溺亡。
案发后,引起网民巨大热议。一方面是对小偷盗窃行为的憎恨,认为咎由自取,一方面是对小偷因此失去生命感到惋惜,对百人围观、无一人相救感到失望,对警察未实施救助感到不解和悲愤。
对于“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见。
现从法律专业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声明:前述案例的内容,是引用其他网络新闻报道并加以概括,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实,不代表真实事实,仅作理论探讨。
本案例中,小偷被追赶,跳入河水中,后体力不支沉入河水中,追赶的民众以及围观民众无一相救,且警察也未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偷溺亡的悲剧。追赶的民众、围观的群众,以及在场的警察,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要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白本案所涉及到的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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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一般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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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未致死该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未致死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未遂)罪,就应该参照上述判刑量刑的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期。
故意未遂的,依然构成故意罪,只是对量刑有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刑事处罚,判刑的长短。如因一时冲动犯下弥天大祸,故意未遂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
什么是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成功或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是犯罪未遂,构成故意(未遂)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未遂情形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预谋,深夜看见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用木棒子不停打的要害想要致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要杀死但是穿了防弹背心,用尽了所有方法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开车撞死,从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路过发现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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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人未死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杀人罪人未死量刑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未遂)罪,就应该参照上述判刑量刑的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期。故意未遂的,依然构成故意罪,只是对量刑有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刑事处罚,判刑的长短。如因一时冲动犯下弥天大祸,故意未遂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故意罪赔偿
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故意杀人未致死能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杀人未致死能怎么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故意未致死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未遂)罪,就应该参照上述判刑量刑的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期。
故意未遂的,依然构成故意罪,只是对量刑有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刑事处罚,判刑的长短。如因一时冲动犯下弥天大祸,故意未遂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
什么是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成功或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是犯罪未遂,构成故意(未遂)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未遂情形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预谋,深夜看见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用木棒子不停打的要害想要致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要杀死但是穿了防弹背心,用尽了所有方法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开车撞死,从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路过发现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故意杀人未致死应该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杀人未致死应该怎么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未致死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未遂)罪,就应该参照上述判刑量刑的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期。
故意未遂的,依然构成故意罪,只是对量刑有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刑事处罚,判刑的长短。如因一时冲动犯下弥天大祸,故意未遂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
什么是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成功或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是犯罪未遂,构成故意(未遂)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未遂情形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心,a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b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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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故意杀人罪是怎么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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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致死应该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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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未遂)罪,就应该参照上述判刑量刑的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期。
故意未遂的,依然构成故意罪,只是对量刑有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刑事处罚,判刑的长短。如因一时冲动犯下弥天大祸,故意未遂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
什么是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成功或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是犯罪未遂,构成故意(未遂)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未遂情形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预谋,深夜看见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用木棒子不停打的要害想要致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要杀死但是穿了防弹背心,用尽了所有方法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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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应该怎么量刑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一、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罪所需具备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以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所谓玩忽职守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本案要求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且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明白了上述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才能具体分析文章开头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以共同学习:
1、通过对所涉及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的理解,不难得知:围观的群众是不涉嫌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围观的群众,未进行追赶,未唆使小偷跳河,在法律上,不具有救助小偷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违法、不涉嫌犯罪。更何况,围观的群众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便,围观的群众有会游泳的,由于未负有救助义务,也仅仅是道德所衡量的,不存在过错、不涉嫌违法。
2.追赶的居民,实施了追赶行为,使得小偷跳河,后溺水身亡,追赶的居民未实施救助。
首先,小偷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是居民追赶的原因。居民在发现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是有权利制止、有权利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因此,居民进行追赶欲实施抓捕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小偷跳河,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小偷跳河是为了逃脱、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自主决定的。居民看到小偷跳河后,停止了继续追赶,并在岸边围观。而此时,河对岸,已有警察到场,也在关注小偷的举动。当看到小偷出现危险、快要沉入水中时,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齐声大喊:“有危险,快救人!”可知,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已经意识到小偷的危险,大声呼救,说明主观上无恶意,且大声呼救本身就是一种救助的措施。当追赶的民众看到河对岸有警察,本以为警察会下水施救,遂大喊“快救人”,不存在过错,不涉及违法。并且,追赶的居民并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因此,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追赶的居民,也不构成犯罪。
3.在场的警察,未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小偷溺水死亡,其行为如何定性呢?
首先,肯定不属于故意罪,本案中,警察是由于收到群众的报警,才赶赴现场,并没有的故意,且看到小偷会游泳,仅在岸边等候或请求救援,不存在间接故意。
其次,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由于小偷本身会游泳,懂得一定水性,警察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溺水,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身负一定的职责,不但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更有保障人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职责。本案中,小偷虽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未遂),但在其遇到危险时,更多的代表的是一个“公民”,此时此刻,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比追究违法责任更大的事情,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最可贵!”在此情况下,警察就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而履行这种义务的,应当是积极的行为。本案中,当看到小偷遇到沉入水中危险,其未能实施积极的、有效的救助措施,是一种的、消极的行为。其疏忽大意的认为,不会溺水,而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存在一定的玩忽职守。当然,如果在场警察根本不会游泳,且打电话是为了寻求支援,客观上不会游泳,则不存在过错,也实施了相应救助措施(打电话寻求支援),是不构成犯罪的。
案例:
一名小偷去小区偷东西,被居民发现后仓忙逃跑,附近的居民闻讯后纷纷拿起棍棒,追赶小偷。小偷被追赶到一条河边,发现居民仍紧追不舍,小偷来不及脱掉衣服,就匆忙跳入河水中,向对岸游去。追赶的居民,到岸边,停止了追赶,纷纷拿起电话报警。小偷向对岸游去,围观的民众越来越多。不多时,警察也赶到河的对岸。小偷看到对岸的警察,感到害怕,同时由于体力不支,开始挣扎。附近围观群众,大声喊叫“不好,快救命!”但,未有人实施救援。河对岸有两个警察,一个在打电话,并没有实施救援行为。小偷最终溺亡。
案发后,引起网民巨大热议。一方面是对小偷盗窃行为的憎恨,认为咎由自取,一方面是对小偷因此失去生命感到惋惜,对百人围观、无一人相救感到失望,对警察未实施救助感到不解和悲愤。
对于“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见。
现从法律专业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声明:前述案例的内容,是引用其他网络新闻报道并加以概括,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实,不代表真实事实,仅作理论探讨。
本案例中,小偷被追赶,跳入河水中,后体力不支沉入河水中,追赶的民众以及围观民众无一相救,且警察也未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偷溺亡的悲剧。追赶的民众、围观的群众,以及在场的警察,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要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白本案所涉及到的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
故意杀人罪是应该如何量刑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一、故意罪: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罪所需具备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以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所谓玩忽职守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本案要求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且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明白了上述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才能具体分析文章开头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以共同学习:
1、通过对所涉及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的理解,不难得知:围观的群众是不涉嫌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围观的群众,未进行追赶,未唆使小偷跳河,在法律上,不具有救助小偷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违法、不涉嫌犯罪。更何况,围观的群众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便,围观的群众有会游泳的,由于未负有救助义务,也仅仅是道德所衡量的,不存在过错、不涉嫌违法。
2.追赶的居民,实施了追赶行为,使得小偷跳河,后溺水身亡,追赶的居民未实施救助。
首先,小偷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是居民追赶的原因。居民在发现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是有权利制止、有权利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因此,居民进行追赶欲实施抓捕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小偷跳河,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小偷跳河是为了逃脱、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自主决定的。居民看到小偷跳河后,停止了继续追赶,并在岸边围观。而此时,河对岸,已有警察到场,也在关注小偷的举动。当看到小偷出现危险、快要沉入水中时,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齐声大喊:“有危险,快救人!”可知,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已经意识到小偷的危险,大声呼救,说明主观上无恶意,且大声呼救本身就是一种救助的措施。当追赶的民众看到河对岸有警察,本以为警察会下水施救,遂大喊“快救人”,不存在过错,不涉及违法。并且,追赶的居民并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因此,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追赶的居民,也不构成犯罪。
3.在场的警察,未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小偷溺水死亡,其行为如何定性呢?
首先,肯定不属于故意罪,本案中,警察是由于收到群众的报警,才赶赴现场,并没有的故意,且看到小偷会游泳,仅在岸边等候或请求救援,不存在间接故意。
其次,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由于小偷本身会游泳,懂得一定水性,警察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溺水,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身负一定的职责,不但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更有保障人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职责。本案中,小偷虽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未遂),但在其遇到危险时,更多的代表的是一个“公民”,此时此刻,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比追究违法责任更大的事情,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最可贵!”在此情况下,警察就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而履行这种义务的,应当是积极的行为。本案中,当看到小偷遇到沉入水中危险,其未能实施积极的、有效的救助措施,是一种的、消极的行为。其疏忽大意的认为,不会溺水,而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存在一定的玩忽职守。当然,如果在场警察根本不会游泳,且打电话是为了寻求支援,客观上不会游泳,则不存在过错,也实施了相应救助措施(打电话寻求支援),是不构成犯罪的。
案例:
一名小偷去小区偷东西,被居民发现后仓忙逃跑,附近的居民闻讯后纷纷拿起棍棒,追赶小偷。小偷被追赶到一条河边,发现居民仍紧追不舍,小偷来不及脱掉衣服,就匆忙跳入河水中,向对岸游去。追赶的居民,到岸边,停止了追赶,纷纷拿起电话报警。小偷向对岸游去,围观的民众越来越多。不多时,警察也赶到河的对岸。小偷看到对岸的警察,感到害怕,同时由于体力不支,开始挣扎。附近围观群众,大声喊叫“不好,快救命!”但,未有人实施救援。河对岸有两个警察,一个在打电话,并没有实施救援行为。小偷最终溺亡。
案发后,引起网民巨大热议。一方面是对小偷盗窃行为的憎恨,认为咎由自取,一方面是对小偷因此失去生命感到惋惜,对百人围观、无一人相救感到失望,对警察未实施救助感到不解和悲愤。
对于“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见。
现从法律专业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声明:前述案例的内容,是引用其他网络新闻报道并加以概括,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实,不代表真实事实,仅作理论探讨。
本案例中,小偷被追赶,跳入河水中,后体力不支沉入河水中,追赶的民众以及围观民众无一相救,且警察也未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偷溺亡的悲剧。追赶的民众、围观的群众,以及在场的警察,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要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白本案所涉及到的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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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杀人一般判几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故意杀人罪杀人一般判几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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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激情杀人是什么意思?怎样去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激情杀人是什么意思?怎样去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激人是故意罪的一种类型,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激人,与预谋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人”是刑法理论上犯罪的一种。故意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基于义愤的、被害人下的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等等。激人也是故意,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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