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涉及帮信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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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行为人获得的违法收入为一万元以上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达到了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既定的标准,公安机关通常并不会立案处理特定的帮信案件。如果对银行卡涉及帮信罪立案标准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银行卡涉及帮信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银行卡涉及帮信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帮信行为人获得的违法收入为一万元以上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达到了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具体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涉嫌犯帮信罪者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怎么办?

1、涉嫌犯帮信罪者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2、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3、法院不得因为上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帮信罪可以起诉卡主吗?

1、帮信罪不一定可以起诉卡主。

一般情形下,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认为这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是经济犯罪,很可能因刑事犯罪而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来说,卡主抓到了,如果达到帮信罪,卡主想要轻判,会请求受害者谅解会赔付受害者一定的金额,这程序时间很长,要经过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等一系列程序,至少要一年的时间。

2、获取卡主信息的方式:

(1)一是找律师去派出所,警察会将卡主信息给申请者,但是需要高额律师费,各地律师费不等

(2)二是从直接从警察突破,靠自己努力。很难,但是要坚持。

(3)三是可以尝试举报转账卡主银行,把卡主名字卡号写好去举报银行,往银监局写信,这样卡主所在地银行会给申请者打电话,申请者可以问他们要卡主信息。

各地的公安机关只有在确定达到了立案标准之后,才会立案处理帮信案件,在立案侦查期间,需要收集证明帮信行为人确实犯罪了的证据。对银行卡涉及帮信罪立案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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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公司分立涉及税费问题有哪些?遇到一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另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
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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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民间借贷惹出了一起纠纷,我想为此了解一下民间借贷涉及的法条有哪些?希望能得到相关人员的回答。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规范、合法的操作,以下是应注意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1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96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198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199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20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1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20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20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4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08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209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为保障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借贷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笔者建议最好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法设立担保。笔者认为设立房产抵押的担保较明智。
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因民间借贷中常常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因此,作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的专业性法规,建议借贷主体在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时,依照本法设立,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为使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更高,往往要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易更改。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
七、地方性法规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只要能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操作,制定合法、规范、完整的借贷合同,就能有效保障民间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借贷双方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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