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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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关于遇到长沙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长沙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长沙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

三、遇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实践中,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强拆村民房屋,那么被征收人首要做的就是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双方的对话录音,强拆录像等,然后就相关拆迁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拆迁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

1、要确认案件的被告者。个人的话,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单位的话,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由原告具状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3、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有举证期,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资料;

5、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正当理由迟到,人民法院会以撤诉来处理;

6、庭前调解;

7、开庭。

每个地区的拆迁标准不一样,需要根据每个地区的规定来计算,如果拆迁人对拆迁方案不同意,也可以对政府提起诉讼。拆迁政府需要保证农民拆迁后生活水平质量不会降低。上文中主要对长沙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作出了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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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长沙市房屋过户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一下啊,我写论文用
[律师回复] 如果房子过户是买卖来过户,就不需要到公证处做赠与公证,直接到房管部门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就可以了。拿房产证和国土证,房产证户主本人和新房产证户主本人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合同盖手指模,然后需要到地税局缴纳税费。
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有:
1、 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 (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
2、 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 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费: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手房计税基数是以房屋评估价,首套房是根据卖家是否首套房。房屋满5年,但不是首套房都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
然后,等地税局出完税证明,你拿完税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交齐办证费和测量费,等新房产证办理出来后,再拿新房产证和旧国土证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资料和手续跟房产证办理差不多,就是不需要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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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最近周围要进行房屋拆迁,想请问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长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二、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
三、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五、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二、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四、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
租。
五、拆迁期间,原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六、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
业之日起,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退休金,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停工、停业的,从其停产、停工、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直至安置
为止。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按一百元补偿。
如属占用街道、道路开设的摊档,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如属出租的,造成租值损失,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后拆除。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
证书、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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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自己的户口从长沙市迁到长沙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把自己的户口从长沙市迁到长沙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想转移户籍到县,需要先到县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取得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迁入的准迁证。  然后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果户籍派出所同意当事人迁出户籍,会注销当事人的户籍,当事人拿到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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