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怎样书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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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怎样书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怎样书写?

一、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怎样书写?

商标侵权案答辩状

答辩人:王,男,汉族。

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王、章因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1、原告起诉答辩人王主体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市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王只是个业务员。故,原告起诉王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章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3、答辩人章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4、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侵权怎样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的商标权保护的规定中,如果是被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利人真的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他人侵犯的,此时法律是会给出相应的救济的,比如说行政部门是会给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在严重情况下也是会给予刑事处罚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怎样书写?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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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侵权答辩状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物侵权答辩状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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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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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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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动物侵权答辩状能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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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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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侵权应该如何写答辩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侵权应该如何写答辩状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 《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 2(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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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反诉状和答辩状,是否可以同时提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合并书写的。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反诉书一般包括民事反诉书和劳动争议仲裁反诉书两类。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相反的新的诉求。
答辩状和反诉书所要取得的目的并不相同,无法合并书写。扩展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院答辩状答辩状答完了,我不想离婚,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年月日,答辩人收到市区人民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交由被答辩人抚养。

首先,是女孩子,已经10周岁多,读五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上了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答辩人作为的母亲现长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
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市路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

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
四、除了上述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还有如下事项请求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从而维护答辩人合当的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离婚案件的答辩状范本,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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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要怎么书写?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要怎么书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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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学和别人产生了纠纷,那么想问一下大家啊著作权侵权纠纷答辩状该怎么写呢?谢谢你的回答了。
[律师回复]
一、答辩人已无涉案书籍可供销售,其行为在原告起诉前早已停止。答辩人之所以会购进《2011年序列之一要点精编》。是因为在2010年9月25日的前两天,有人曾屡次来询问有无该书。于是2010年9月24日,在有人上门推销该书时,答辩人就购进了9本依照该类小书店的惯例,购书通常不超过10本。2010年9月25日,该人又来询问,确认有书后就走了。过了不长时间,就发生了诉状中的“公证行为”。之后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即没收剩余全部书籍,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答辩人书店已无涉案书籍可供销售,在行政处罚后就不会再继续该行为了。
二、诉求二的三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无据,应予驳回。
1、 本次销售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 涉案书籍的上市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左右,2010年9月25日答辩人刚开始销售,就被原告的“公证行为”及接受行政处罚,涉案书籍根本就没有正式销售,对原告未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害后果。
2、 本次销售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即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罚,答辩人缴纳了罚款¥2000元。
3、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的相关规定,答辩人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况且原告应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提供合法的证据,而不是只要是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就是统一价3万元。这只会造成各项费用的增高。 因此,原告应有合法、合理依据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
三、诉求三各项费用明显过高,应予驳回。
1、 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证据,才导致了相关费用。
2、关于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有关规定,并未涉及到交通费,且原告的交通费过高;而律师费,一方面不符合《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该规定仅是用了“可以”来规定,并不是“应该”,法庭应结合整个案件来综合判断。且在司法实践中,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判决不多。 因此,对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答辩人认为即不合理也不合法,应予驳回。
四、诉讼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1、2010年9月25日原告“公证行为”后,就向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举报,答辩人即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00元的罚款。实际上,原告的利益已得到维护,没有必要再通过诉讼解决。
2、答辩人在收到本案传票后,即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多次试图通过调解解决,一方面表明了态度,另一面是为了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但原告均予以拒绝。
3、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准进行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才会造成诉讼费用的过大。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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