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聚众淫乱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聚众淫乱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给予刑事处罚。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而“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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