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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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怎样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怎样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一、怎样界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1、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但是,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以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以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产生于犯罪行为开始之初。

2、从行为人作案时所利用的合同这一客观表现形式来做一下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并不是所有利用了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有对价双务合同,签订的合同为赠与合同单务合同不会成立合同诈骗罪。

3、“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又一区别即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者都是利用非法的目的而诈骗他人的钱财,但对于这两种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罪行,不管是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上,还是属于犯罪的主体上都会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在判定犯罪时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决。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怎样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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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就要看所犯罪的主体,一般诈骗罪是会针对于自然人,而对于合同诈骗罪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同时在客观方面是否表现为利用合同来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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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闺蜜不幸做了传销,让我以贷款的形式借她一笔钱和她一起加入一个项目,被我识破,我想了解一下她这种行为是属于哪一类型,诈骗与借贷的界限如何区分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张印富律师认为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借贷纠纷处理。
2、行为人在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尽管贷款合同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也不能认定为行为人有贷款诈骗行为。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4、通过多方位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实务中,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原因很复杂,有的因经营不善或市场行情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认定。有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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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甄别:
(一)根据我国刑法列举的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属于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伪造、盗取单位公章、介绍信、合同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使用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一般是以小骗大、放长线钓大鱼。
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里一般要求行为人有主动躲藏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二)以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如果个人或单位企业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如果个人或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事后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后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三)从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1、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主要看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合同诈骗怎么界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时候,关键在于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采取欺骗手段是合同诈骗罪的前提,如果没有采取欺骗手段,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应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合同诈骗则是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本有履行合同能力但并不想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而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具有一定的意义。
(四)如何处置合同标的物。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合同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积极履行合同,而是将合同标的物任意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违约后是否具有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者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往往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并且有一定的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应当指出,上述五个方面应当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依照上述理论,对方应该是携款逃跑,构成合同诈骗罪。
朋友刚进大学法律系,经常遇到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解答。请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律师回复] 你好。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定义:
  从犯罪定义,可以看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事处罚性。犯罪所固有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和标准,并与一切非犯罪行为相区别。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危害社会的特性,即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还要考虑如下因素:
(1)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
(2)行为的性质、手段、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
(3)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和主观因素。
  
(二)刑事的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不是指一般意义的违法,如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等,而是专指对刑事法律的违反。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
  
(三)应受到刑事处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如民事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民事处分,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分,而犯罪才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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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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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一、非法行医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 (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非法行医罪处罚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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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什么是罪?什么是非罪?应该怎么去严格的界定?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①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②履约能力。
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
③欺骗手段的程度。
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
④履行合同的行为。
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
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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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的区别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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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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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伐林木罪中的林区与林区是如何界定的?
[律师回复] 热门推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绑架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量刑标准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非法采伐林木。那么你知道滥伐林木罪里的林区与非林区是如何界定的吗
一、滥伐林木罪里的林区与非林区界定林区与非林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建议询问当地林业部门。在行政上一般将林区划为林场、林业局行政管辖区域。广义上讲就是有林地区。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上林冠覆盖林地面积与林地总面积之比。
二、滥伐林木罪是什么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三、“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罪里的林区与非林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在林区与非林区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却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让我们正确对待林业资源,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避免触犯滥伐林木罪;同时对于那些有意实施滥伐林木行为的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共同保护我们珍贵的林业资源,如遇相关问题,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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