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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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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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从而可以知情权利人的不动产情况。为保护权利人的隐私等利益,不动产登记资料获得者只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

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

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

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保护规定包括,相关当事人要查询的,需要进行登记,相关人员不得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图网进行法律咨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怎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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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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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法典地役权是否以登记生效
[律师回复] 地役权不是以登记生效,而是只要合同生效地役权就随之成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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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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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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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我想问一下婚姻收养登记典型材料条件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一直没孩子,想收养和孩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婚姻收养登记典型材料条件具体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收养关系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人身关系的同时要处理财产关系,即抚养费补偿问题。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麻烦,必须引起重视。
  一些收养人进行诉讼时,在主张抚养费的同时,尤其是对抚养对象系婴幼儿的被收养人,往往提出对方还须承担误工费,理由是婴幼儿没有母乳供养,全凭喂养奶粉及专人日夜照料。笔者认为,抚养年龄较小的被收养人虽然确实会耽误工作,从而影响收入,但因收养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毕竟不同于其他民事行为,如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此类债务履行可以要求全部履行。而收养之债则可能适用补偿原则,而不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处理,不仅包含法律因素,而且还包含道德因素,不可能采取“五两换半斤”的机械式补偿。当然被抚养人是婴儿时,虽然对收养人的误工费不能直接支持,但可以采取适当提高抚养费比例的方法予以解决。
  在因收养关系无效引起的抚养费补偿纠纷诉讼中,补偿的主体当然是送养人,但由于送养的情况复杂,主要由夫妻二人共同送养、由夫或妻单独一人送养、由其他亲属送养等。夫妻二人或其他亲属送养,抚养费的承担主体确实比较简单,即由共同送养的夫妻承担补偿抚养费的义务。其他亲属作为送养人,由该亲属承担补偿抚养费的义务。由丈夫或妻子一方单独送养的情况确认抚养费补偿主体较为复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送养,如果夫妻双方无特殊矛盾,收养方有理由相信送养行为是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则该送养行为适用表见代理,即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抚养费补偿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的关系处于特殊时,单独一方将子女送养他人被确认无效,虽然丈夫或妻子一方在送养过程中有过错,但由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及对外的连带责任关系,夫妻均应当为抚养费的补偿主体。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一般双方均违反了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亦是说双方均有过错。那么送养人补偿收养人的抚养费在法定数额内是全部补偿还是部分补偿呢?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倾向: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由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负担;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由送养人按法定数额全部补偿。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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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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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建筑用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3、《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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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的费用是什么,不动产登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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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申请抵押登记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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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民政局登记结婚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去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的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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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登记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变更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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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都会在发展过程中利用到国家的土地,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所以需要在使用土地时办理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需要什么材料呢?按照我国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证、转让申请书以及转让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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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院子登记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镇建办提出申请
4、乡、镇建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建房
5、到乡、镇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镇建办签字同意
7、乡、镇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除上述规定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建议你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去详细咨询一下。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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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登记系统自2009年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以来,征信中心一直致力于租赁登记制度建设。2021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21]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天津市和湖北省政府在地方法规层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天津高级人民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湖北省政府发布文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为积极回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2月,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规定,第三人“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此配套,中国人民银行于3月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93号),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状况,避免发生物权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主动使用登记系统并将登记作为认定出租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顾俭民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熟民初字第0111号)中,认为,被告基于承租车辆的方便管理及运营而同意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善意的;对于客观上的风险,被告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保存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等,其已经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或重大疏忽,继而认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益。 对于融资租赁进行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否需要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3、《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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