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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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要怎么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要怎么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

一、要怎么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

约定还款之日到期后,就是主债务届满之日。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要合理期限告知债务人还款,合理期限之日到期后,可以确定为主债务届满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只有借条复印件起诉还钱可以吗

实际中,到法院起诉还钱,法院会审查是否有“借款事实”和“借款合意”。

具体地,法院是从以下进行确定:

1、借款合意双方对借款达成一致,以借条、欠条和口头协议约定。

不过,起诉至法院后,法院通常是审查借条的原件,确认是否存在借款关系,而借条复印件不能独立做证据使用,要以其他证据佐证。

提供借条复印件,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可以拿出能够证明有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的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2、借款事实实际中,具体是以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存在借款事实,法院审查时还会结合借款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判断。

因此,一般地,只有借条复印件,其实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法院为避免出借人收到还款后再次主张债权,导致借款人利益损失,所以债权人起诉还钱将很难被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有约定还款期限的,约定还款之日到期后,可以确定还款期限届满。

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催告借款人要合理期限内还款,合理期限到期后,可以确定为主债务届满之日。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要怎么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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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理由是,确定之日就是不可更改之日,判决书只有生效后才是明确而不可更改的。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一原则也是不容改变的。并且缓刑仅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本身并不是刑罚。同时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类型。即便缓刑考验期限的判决确定之日是宣告之日,也只能是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那也是生效之日,对于一审判决来说,仍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而对于宣判后被告人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只需要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把原罪与新罪或者漏罪并罚后,原判决不再执行,执行新的判决即可。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后,已丧失了适用缓刑的适用,此时撤销缓刑也是有法可依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是,判决书一经宣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判决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且这样有利于确定被告人的考验期计算。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并且从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如前面的那个案例,对被告人谢雨明的缓刑如何处置 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谢雨明的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开始,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漏罪的人民无法律依据而予以撤销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谢雨明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只要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这一难题将迎刃而解。
法院能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能否主动适用下面,律图网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也与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性权利,义务人在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还应指出的是,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义务人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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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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