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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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一、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反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二、商标评审的类型有几种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三、申请商标评审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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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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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商标被别的公司给侵权了,但是我们提出了商标异议不予受理,什么情形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和旧法不同,现行商标法对异议人的主体进行了限定,旧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新法规定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方可提出。当然对于绝对理由的异议还是和以前一样任何人可以提出。
新商标法实施后,听闻一些同行在代理异议申请中有被不予受理的情况。现简要归纳一些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以避免出现这样的错误。因为只有受理了,异议人的主张才能有资格进入审查。不予受理的话,错过公告期就只能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了。
1. 被异议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2.异议申请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
3.异议申请日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
4.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
7.异议申请缺少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8.异议人对同一件商标以相同理由重复递交异议申请
9.异议申请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10.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如果有上述情况,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以这些应尽可能避免。
对于一些基本符合异议申请条件,但是形式上有所欠缺的,商标局也会按照申请中的补正程序一样给予补正的机会,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合格之后,仍然还是可以受理的。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情况包括如下:
1.该商标与异议书中所提供的初步审定号不符,需补正
2.邮戳日不清或者没有邮戳,需提出实际寄出邮戳日的证明,需补正
3.上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4.上述商标初步审定号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5.上述商标名称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6.上述商标类别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7.被异议人与上述商标的申请人不符,需补正
8.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需加盖代理人章戳,需补正
9.异议人未加盖章戳,需补正
10.缺少代理委托书,需补正
1
1.缺少商标异议书副本一份,需补正
1
2.缺少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需补正
1
3.异议人未签字,需补正
1
4.一个商标异议申请(一式两份),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
此外,异议申请按照正常流程审查完毕商标局会下发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或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但是有时候案件可能还没有审理因为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的相关行为将会按照结案方式处理,比如:
1.被异议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2.异议人申请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
3.申请人未补正
4.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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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2、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3、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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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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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人民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告诉的,人民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恐吓、强制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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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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