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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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什么

一、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什么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反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二、商标评审的类型有几种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三、申请商标评审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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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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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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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哪些
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2、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3、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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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前不久申请了商标,但是好像出了意外,问问商标评审委员会 如何申请撤销呢?
[律师回复]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2种: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 规定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该项注册商标,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括:
①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 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③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 众的;
④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 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2)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种情形,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提出此项争议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争议裁定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非商标所有人不能提出,
②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提出;
③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④被争议商标的标志必须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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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哪几种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哪几种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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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商标要拿去做评审了,需要写一份商标评审申请书,商标评审申请书格式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在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商标评审申请书(正文)类书式与旧书式相比最重要的修订之处,在于明确要求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书正文中,明确填写其提出评审请求的法律依据。对于在商标评审实践中未填写法律依据或适用程序性条款错误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形式审查阶段应当要求其进行补正。该处修订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目前,商标评审案件目录类书式一共有4种,分别是申请材料目录、答辩材料目录、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材料目录以及证据目录。关于申请材料目录,由于其是针对全部申请材料适用的目录,因此较之于证据目录更类似于一级目录。对于一份完备的商标评审新申请而言,申请材料目录也是其中必须提交的书式之一。然而在目前的商标评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漏交申请材料目录或是将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书(首页)装订顺序颠倒的问题。由于前者会直接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补正通知,后者会直接导致新申请无法立案,继而导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原审程序无法因复审程序终止,因此需要引起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的特别注意。关于证据材料目录,由于其属于使用频率较高的目录,因此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引发的问题也较多。在此笔者仅列举3个最具代表性的问题:第
一,在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因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商业秘密而导致证据材料正、副本不一致的情况下,证据目录的正、副本也应当是一致的。即申请人不能仅在正本的证据目录中备注哪些证据属于商业秘密,其同样应当在副本的证据目录中对未提供给对方当事人的哪些证据属于商业秘密进行披露。此外,在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正、副本的情况下,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还应当在申请书(首页)或补充材料的第一页明确标注“正、副本是否一致”字样。第
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如果书证的原件并非A4纸张大小的,应复印或打印在A4纸上提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物证,如果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张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可以提交能够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在证据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原件备查”。第
三,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书式,最主要的修订之处在于供勾选的案件类型的变化。关于该书式的适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
一,代理机构在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时应当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委托书格式,而非商标局公布的委托书格式。第
二,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国外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提交委托书复印件,但需要加盖代理机构章戳。第
三,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共同申请人,那么代理机构可以仅以代表人作为委托人提交委托书,也可以将各共同申请人全部作为委托人提交委托书。第
四,如果申请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与原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声明,以及与新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同时,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申请应当以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书式,修订之处在于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变化,即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关于该书式的适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
一,申请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第
二,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该书面授权体现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时应为特别授权,即“撤回商标评审申”。第
三,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当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一并提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书。第
四,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时尚未收到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商标评审申请编号”不须填写。第
五,申请人如果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受理之前申请撤案的,不会发生评审费用;当事人如果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受理之后申请撤案的,则会发生评审费用。第
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材料与申请变更商标代理关系材料一样,应以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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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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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公司的商标被别的公司给侵权了,但是我们提出了商标异议不予受理,什么情形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和旧法不同,现行商标法对异议人的主体进行了限定,旧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新法规定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方可提出。当然对于绝对理由的异议还是和以前一样任何人可以提出。
新商标法实施后,听闻一些同行在代理异议申请中有被不予受理的情况。现简要归纳一些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以避免出现这样的错误。因为只有受理了,异议人的主张才能有资格进入审查。不予受理的话,错过公告期就只能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了。
1. 被异议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2.异议申请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
3.异议申请日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
4.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
7.异议申请缺少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8.异议人对同一件商标以相同理由重复递交异议申请
9.异议申请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10.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如果有上述情况,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以这些应尽可能避免。
对于一些基本符合异议申请条件,但是形式上有所欠缺的,商标局也会按照申请中的补正程序一样给予补正的机会,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合格之后,仍然还是可以受理的。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情况包括如下:
1.该商标与异议书中所提供的初步审定号不符,需补正
2.邮戳日不清或者没有邮戳,需提出实际寄出邮戳日的证明,需补正
3.上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4.上述商标初步审定号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5.上述商标名称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6.上述商标类别与《商标公告》不一致,需补正
7.被异议人与上述商标的申请人不符,需补正
8.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需加盖代理人章戳,需补正
9.异议人未加盖章戳,需补正
10.缺少代理委托书,需补正
1
1.缺少商标异议书副本一份,需补正
1
2.缺少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需补正
1
3.异议人未签字,需补正
1
4.一个商标异议申请(一式两份),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
此外,异议申请按照正常流程审查完毕商标局会下发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或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但是有时候案件可能还没有审理因为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的相关行为将会按照结案方式处理,比如:
1.被异议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2.异议人申请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
3.申请人未补正
4.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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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商标评审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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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评估价值如何评估?如何评价商标的评估价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价值评估主要看3方面: 1、看名称 2、看类别 3、看类型 1、看名称 商标名称隐含特别含义的,有美好寓意的,能寓示商品特点的,琅琅上口的,一看到名称就能联想到做什么产品的,这种商标的价值往往会比那些没有含义的商标高一些,这也是在商标交易的过程中影响价格的最大因素。 2、看类别 这个主要根据市场上商标的闲置资源的库存量来评估,库存量大的类别商标价格相对比其他类别会低一些,而资源少的类别,因为商标稀缺,所以价格也会高些。 例如目前市场上闲置最多的25类做服装鞋帽的商标有20万个以上的,商标交易市场成交的商标价格一般在2~3万左右,而其它类别的商标价格普遍要高一些。 3、看类型 商标类型常见的有几种,有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还有中文+英文,中文+图形,中文+英文+图形等组合商标。因为商标局审查汉字、英文和图形是分开审查的,如果有其中一个审查不过,那么整体的话是都要被驳回的,组合商标的风险更高,通过率难度更大,价格也会比单一的中文,英文,图形商标价格要高。 以上3个因素是基于商标使用项目完整的前提下做的价值评估参考,如果是使用项目不全的商标,它的价值与使用项目完整的对比会相差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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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形成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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