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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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什么

一、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什么

(1)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长沙市具体情况确定。

(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办理材料有什么

1、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2、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3、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申请人持《长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需要花费的资金少,非常适合工资收入低,住房困难的群众申请。通常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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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长沙市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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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长治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长治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长治市及户籍迁入长治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治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长治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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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长沙市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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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16长沙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具体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1、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人民东路与马王堆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长沙房产交易大楼)经济适用住房窗口领取《长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  
2、根据表内要求,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民营、私营、股份及无单位人员到各区住房办盖章。  其中,芙蓉区住房办(0731-)位于蔡锷南路100号;天心区房地局公房科(0731-)位于劳动广场;岳麓区住房办(0731-)位于麓山路124号;开福区政务公开中心(0731-)位于东风路224号;雨花区住房办(0731-)位于曙光中路527号赤岗冲。(以上资讯均来自长沙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3、携带各种文件到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1号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手续。  
4、持资格确认单到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办理订、购房等有关手续  
5、持资格确认单和购房正式合同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2号窗口进行复审和合同鉴证,核发准购单  
6、凭鉴证合同和准购单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手续  2011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细节  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楼市分析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五个条件  
1.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房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湖南日报、长沙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间有限制  《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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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长治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长治市及户籍迁入长治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治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长治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希望可以帮到你
长沙市低保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申请条件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居民身份证、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居民户口簿、收入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2: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程序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2、村委会提出申请。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申请。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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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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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办理流程
1、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评议。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议通过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40天左右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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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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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关于长沙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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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沙市低保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16年长沙市低保申请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条件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居民身份证、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居民户口簿、收入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2: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程序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2、村委会提出申请。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申请。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
谁知道长沙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谁知道长沙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二、落户时间的认定  
(一)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签记时间起算;  
(二)原户籍在长沙市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专及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长沙市且毕业后仍然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三)因组织需要、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户口迁出市区而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长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家庭收入计算及确认  
(一)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进行确认,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家庭人口计算  (一)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人的配偶户口虽不在市区,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  (三)现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退房之前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5万元。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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