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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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

一、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

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可以两者兼得。工伤赔偿金是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身体伤害和劳动能力伤害的补偿;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工伤赔偿金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按法律法规规定,互不影响,二者应当兼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否取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所以在发生工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受伤职工不需要担心,公司应该保证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可是此种停工留薪并不是一直持续,法律给了一个期限。

停工留薪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得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日期也不能超过12个月。

在员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应该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果需要去外地就医的,应该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此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在认定成功之后就可以进行赔偿,除了工伤保险赔偿的金额之外,如果说员工还遭到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时候除了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还需要获得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律图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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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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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不能兼得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不能兼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可以兼得,但医疗部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情形,不能兼得。rr《社会保险法》r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最高人民r《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法释〔2014〕9号r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r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上海市高级人民r《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r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r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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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帮我解决一侵权于工伤问题这件事吗?简单说来就是有关侵权与工伤待遇兼得的事情,你们提供的建议可以简单吗?最好是可以直接使用的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本条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因存在特殊情形而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
  
2.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原则上应当以有权机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判断依据。特殊情形是否存在,涉及到特定部门或者特殊机构的专业分析和权威判断,如交通事故责任、自杀、醉酒等,专业的权威机构判断或者经诉讼程序对证据严格审核后认定的事实,属于公认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材料。当然,也不排除上述法律文书出现错误的可能,本条同时也规定了出现相反证据的处理方式。
  
3.没有有权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但是,涉及到“故意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认定。侵权与工伤待遇兼得 主要考虑到,虽然特殊情形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点,但在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内容不明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于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的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的作出的明确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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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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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老公出差受伤了,我们也买了保险,我想问问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吗,欢迎大家的回答
[律师回复]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在第十二条中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对于来自第三人的侵权所导致的人身损害,一是向第三人索要民事赔偿;二是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具有双重索赔权。在小徐的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已经对大型货车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作出理赔的情况下,只要小徐的情形构成工伤且公司已经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机构同样必须给予工伤待遇。希望以上对 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吗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我现在再做兼职,在火锅店里面工作,但是前面火锅翻了,把我烫伤了,我想问问兼职享受工伤待遇吗?
[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孙某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否则,到头来还是要由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上面就是我对你说的兼职享受工伤待遇吗 相关法律方面的专业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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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不能兼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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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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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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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后还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非法的情况,带有惩罚的性质。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已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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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兼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后还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非法的情况,带有惩罚的性质。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已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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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后还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非法的情况,带有惩罚的性质。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已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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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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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兼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后还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非法的情况,带有惩罚的性质。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已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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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前不久我叔叔受了工伤,最近要上诉审理赔偿的,想知道目前在杭州工伤待遇与非工伤待遇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地方性的相关实施细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二、具体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三、关于赔偿权利人直属亲系的认定:
  
1、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年满50周岁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 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普通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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