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出现树木被伐倒后还未运走,即被有关部门发现,此时就盗伐林木犯罪犯罪形态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林木未被及时运离现场,构成犯罪未遂。认为此种情行已构成犯罪既遂。森林和林木具有普通财产犯罪的特征,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相对稀缺的现实情况,且正在生长中的林木不同于一般财产,其价值在生长过程中只是一种可期待的价值,而森林资源作为一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我国《刑法》把盗伐林木罪划归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盗伐林木对国家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的造成破坏,因此,林木所有权的内容已为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吸收。那么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应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行为人只要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盗伐行为把树伐倒,就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以及国家对此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无论其是否把被砍伐的树木运离砍伐现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既遂。
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对象是森林或其他林木,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不包括农民房前屋后所有的零星树木。盗伐林木罪中的“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脱离林业部门的监管擅自砍伐,并不要求以秘密的形式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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