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财产保全怎么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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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外案件财产保全怎么操作?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决定保全。保全裁定一定经作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
涉外案件财产保全怎么操作

一、涉外案件财产保全怎么操作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决定保全。保全裁定一定经作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担保吗

不是必须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提到,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多久可以解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的时间要依据财产的类型而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动产不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涉外案件财产保全怎么操作?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申请财产保全其实也是为了避免赢了诉讼,而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这对当事人来讲是很有利的。但申请财产保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主动向法院提出,满足条件后才能执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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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民诉法,涉外与国内财产保全已无区别。
怎么进行?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一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提讼。
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财产保全因下列情形而得到解除: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的;
3、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并经同意的;
5、是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解除由人民发布命令,该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申请不当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换言之,损害结果须与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因果关系时方能赔偿,超越范围的赔偿也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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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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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涉外离婚财产分配,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起诉至法院的,适用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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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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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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